高天賜議員2024年4月18日議程前發言
《公共行政現職及退休人員住宿建造及分配的一般制度》
為提高居民生活質素,特區政府於2022年初,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房屋政策研究》,反映解決居民住房基本需求是政府施政的重點。
然而可惜的是,該研究未涉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法院司法官及公共部門外聘人員住房的一般制度,實在是重大遺漏。
之所以有提供給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公共房屋,是因為他們與市民不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擔負著市民無需履行和遵守的責任及義務,比如必須服從專職性制度,不得從事私人業務和工作,而普通市民為掙更多錢,完全可以同時打兩、三、四份或更多的工。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申報收入的法定義務,不得隨意進入賭場。這些限制也不適用於市民,他們可以自由進入娛樂場,也無須向其他人申報收入。
他們之間的差異不一而足。所以,並非像行政長官於本月16日在立法會回答議員關於公務員宿舍的問題時所說的,公務員等於市民,不能混為一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法律上不等同於私營部門的工作人員。理由如下:
首先,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專用公共房屋的建造及分配的一般制度由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公共行政當局本地工作人員住宿分配之制度》訂定。還有第42/GM/96號批示《訂立確定房屋種類之標準,該等房屋乃屬本地區財產且分配予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又有二月八日第5/99/M號法令《修改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之房屋分配制度)》。
再有第1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分配予公務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分類)。
另有五月九日第23/94/M法令第二十二條c)項規定的一等或以上職級翻譯員的住宿分配特別安排。即使如此,公共部門的翻譯員還是嚴重不足。
最後,政府有義務遵守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有責任興建僅供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現職或退休人員使用的公共房屋。
所以,政府為什麼不履行有關義務?為何遲遲不使用國有土地為公職人員興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