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僅供參考)
書面質詢
"第12/2018號法律(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應用和執行"
本人於2023年9月9日向體育局提出書面質詢,就該局作出由2023年10月起長者須與全澳居民共用蓮峰體育中心兩個游泳池的重大決定之前,有否諮詢代表長者權益的團體,而該等團體的權益經由八月二十日通過的第12/2018號法律《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的五項基本原則得到保障,即第五、第六、第十二、第十三(六)以及第二十一條。
2023年9月28日,體育局代局長並沒有直接回答本人的第一個問題和第二個問題,即關於取消長者、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在為他們專門設計的游泳池的優先使用權,特別是根據7月19日第33/99/M號法令《預防殘疾及使殘疾人康復及融入社會之制度》第六條 c)項及第九條第二款關於增加和擴大過去十多年來已開展的物理醫療和康復的範圍的規定,他們的醫療康復程序將如何進行。
為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覆:
一、 根據第12/2018號法律(《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規定,“維護長者的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社會應崇尚敬老文化,促進長幼共融,以及支持長者融入家庭生活和參與社會活動”。因此,在作出長者將於2023年10月起與全澳居民共用蓮峰體育中心兩個游泳池的重大決策之前,體育局是否根據第12/2018號法律《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的第五、第六、第十二、第十三(六)以及第二十一條規範的五項基本原則,事先諮詢代表長者權益的社團的意見?如果是,體育局收集了哪些意見?
二、 在取消長者優先使用專為長者、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設計的游泳池後,主管當局如何根據七月十九日第33/99/M號法令《預防殘疾及使殘疾人康復及融入社會之制度》第六條 c)項及第九條第二款,特別是關於增加和擴大過去十多年來已開展的物理醫療和康復的範圍,他們的醫療康復程序將如何進行?
三、 在作出向所有居民開放泳池的重大決策之前,體育局是否考慮到根據 8 月 20 日通過的第12/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障長者優先使用蓮峰體育中心兩個游泳池時應享有的優先待遇和特殊照顧?根據上述法律第二十五條,社會工作局(IAS)有責任就該法律的實施提出建議,因此,考慮到有關問題涉及《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所涵蓋的長者的權利和利益,就長者失去蓮峰體育中心游泳池的優先使用權一事,體育局是否曾徵求社會工作局的意見並獲取相應建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