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質詢
《民法典》第五條:“任何人對法律之不知或錯誤解釋,不構成其不遵守法律之合理理由,且不免除其承受法律所規定之制裁”
澳門回歸近20週年以來,特區政府為了提高廣大公務人員的素養,提供了無數培訓、講座及教育等。尤其是在行政法務司司長領域做了很多措施,例如,在行政公職局、中葡論壇及廉政公署都設立了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不斷地提供培訓給公務人員。回歸這麼多年以來,花費公帑無數,但顯然成效甚微,很多市民及納稅人認為感覺不到培訓效益,造成這種情況的緣由非常值得思考。
最直接的例子是,在2019年5月28日,羅立文司長列席立法會議員口頭質詢大會時,在會議中回應稱:“政府無問題,是法律的問題。望廈社屋工程開標存在法律問題,而我們從來開標都無理、無睇這個問題,是因法律知識不夠所以不理,我們無理,之後開標會再參考法例。”我們認為,這一句話反映了特區政府現狀的冰山一角,這種情況導致了回歸至今出現的一連串醜聞。
首先,望廈社屋重建工程已被法院判決政府敗訴。並且,法院指明望廈社屋工程之判給擾亂了正常競爭情況,並指出按照公共工程承攬制度,必須不接納這兩份標書。這非常明顯得表明在判標過程中政府存在錯漏及問題。然而,羅立文司長卻當眾強調“政府無錯”、“從來無理、無睇”。請問在這件事中為何其不需承擔法律責任?行政法務司之監督實體對此有何感受與看法?是否會追究其責任?而對於不久將來花費高額公帑的賠償,又如何給市民一個交代?是否會又輕輕帶過,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地隨意處理?
其次,需要著重強調的是,澳門是一個法治之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據《民法典》第五條所指,“任何人對法律之不知或錯誤解釋,不構成其不遵守法律之合理理由,且不免除其承受法律所規定之制裁”。對法律的不熟悉及不了解不能作為一個逃避罰則的藉口。
此外,據《公職法》第279條第一款b項所指,“熱心之義務,是指以有效之方式及盡心之態度執行其職務,尤其要了解法律及規章之規定、上級之指示”。並且,據《公職法》第350條第一款“上級(羅立文司長)目睹或查明在其領導或主管之任何部門內實施之可科以第三百條第一款a項及b項規定之處分之違紀行為時,應按照以下各款之規定作成或著令作成實況筆錄”。另外,第354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亦指明“行政長官得命令進行專案調查及全面調查”。上述所有條例已經規定作為主要官員,對法例及規章應清晰了解,並應在其領導部門內查明違紀行為及實施科處。行政長官亦有權利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
自回歸近20年以來,無數公務人員因雞毛蒜皮的小事被部門開卷宗調查,甚至遭受不續約或解僱的懲罰,從來未有上級似羅立文司長一般願意將責任攬到自己身上,證明是自身問題並且包庇下屬,又不需遭受任何懲罰。這種行為明顯已經違反法律卻不需受到追責、亦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實在是非常之無理。
另外,據統計,2016年法院受理的涉公務員犯罪的刑事案件達61宗,2017年達46宗以及2018年達52宗,所有這些受刑事調查的公務人員是否最終得到豁免?而同時為何羅立文司長可以豁免調查,並且無需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1. 澳門回歸至今近20週年以來,在行政法務司司長領域之內,多個部門,例如行政公職局、中葡論壇及廉政公署,花費高昂公帑提供培訓給公務人員的情況下,為何培訓似乎無所成效並且仍然會有上述情況發生?
2. 在行政法務司之領域內,望廈社屋重建工程判給的違規及違法情況是否需要追究責任及承擔相應責任?至少是否應作出道歉並承擔政治責任?並且,市民最關心的是大量公帑的不合理使用,望廈社屋重建工程造成的庫房損失將由誰承擔這一責任?
3. 長久以來,眾多基層公務人員因做錯一點小事就無任何機會讓他們改正,輕易就不獲續約或遭受解僱,罰則非常之嚴格。然而主要官員犯下錯誤就可以一再容忍、甚至當無發生過,針對這種長久存在的雙重標準,行政法務司之監督實體將怎樣解決雙重標準的狀況並追究相應責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