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早前,本人辦事處接獲很多公務員反映現時實行的公務員投訴機制收效甚微,全澳有近4萬名公務員,但該制度推出後首三個月接獲的投訴個案只有三起,而且沒有公開後續。到目前為止,作為補充性規定的公務員投訴機制依然未能展示出鼓勵公務員進行申訴的效用,不禁令人質疑有關機制的設計是否根本不鼓勵公務員投訴。
公務員投訴機制有兩種投訴方法供公務員選擇。一是向其所屬部門書面申訴,但這變相是「自己人查自己人」,不僅投訴會不了了之,甚至普遍出現「秋後算賬」的狀況,導致絕大多數公務員不願冒著高風險投訴。第二種方法是向公務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投訴,但該委員會仍須與公共部門合作並指定該部門內的相應負責人跟進,因此難免仍然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投訴人同樣可能會被「秋後算賬」。於是,不少公務員仍傾向選擇二十多年來一直沿用的投訴辦法,即向本地公務員團體反映並由其直接向行政長官、各司長、各局局長等管理層反映,甚至是轉介至廉政公署跟進。
儘管第20/2017號行政法規中對投訴處理者須擔負的保密義務作出了嚴格規管,但對投訴人可能受到的權利侵害卻未能規定具體監管措施。再加上投訴制度僅接納實名制,在缺乏行之有效的保護制度情況下,投訴人不止要面臨投訴無效的風險,自身權益亦可能受到侵害。在很多發達國家都有吹哨人(Whistleblower)政策條款嚴格保障投訴者不會因投訴而面臨被上司無理調往其他部門或被「冷藏」等影響仕途的情況,違法者將受到法律處分。可惜《行政法》雖規定了公務人員不得因行使投訴權而受影響,但遺憾的是多數公務員都表示此等法律形同虛設,不止投訴大多無效,更怕會是一場仕途惡夢的開始,造成今天澳門近4萬名公務員幾乎沒有人敢於冒險投訴,最終公務員投訴制度淪為一紙空文,對解決公共部門內部問題毫無助益。
此外,公務員投訴制度中諸如透明度極低等問題不勝枚舉,不止浪費公帑,種種缺陷更不禁令人質疑公共部門管理層是否實質是利用其作為保護傘,排除潛在競爭者及異己,鞏固自身在公共部門的地位。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答覆本人:
1. 公務員投訴機制未有保障投訴人所有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投訴人遭上司無理調任其他部門或「冷藏」等不公待遇普遍存在,何時訂立吹哨人(Whistleblower)的相關法例及制度,以保護投訴人不會遭受任何形式的「秋後算賬」?
2. 公務員投訴經常出現「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情況,委員會稱設立專責七人小組能改善以往的不公平做法,但委員會仍需委派副局長或同級人員跟進投訴,這無法使公眾信服,如何及何時消除公眾疑慮,如何及何時改善制度的獨立性以建立其認受性,給予公務員投訴的信心?
3. 公務員投訴機制缺乏透明度,首三個月的三起投訴到底何去何從,是否有完整的調查報告,之後到底接獲和跟進了多少宗投訴個案,它們是否有始有終,公眾對此一無所知,如何及何時提升此機制的透明度,給予公務員對公務員投訴機制信心?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