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
黃顯輝先生 台鑒
抄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常設委員會議員
事宜:關於《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案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ATFPM)一向關注 閣下在社交媒體上的發言, 閣下一直以開放的態度向社會上的公職人員組織收集關於《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案之意見。然而此修改法案卻從未諮詢過代表公職人員機構的意見。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是作為澳門公職人員最有代表性之協會,現特向 閣下以及第三常設委員會眾議員提出以下意見。這些意見是我們通過電子郵件、短訊、微信以及個人諮詢形式,從有近1500名現職及退休會員收集得來:
一、根據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因此,任何由政府提出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修改原則上不應削減或取消公務人員在特區成立前應享之福利。然而政府提出的部份建議文本並未遵循基本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二、相較特區成立前,儘管公務員數量有所增加,居民和旅客數量也急劇增長、尤其是旅客量更達三千一百萬人次。 這使得公職人員的工作量和工作壓力也不斷增加。因此,我們能夠理解,任何福利的削減都可能影響公職人員士氣,因而對公共機構的正常運作及為澳門居民提供的服務品質亦將造成影響。
三、遺憾的是,澳門公職人員協會對相關建議文本從未獲得諮詢,我們推測其他三十多個代表公職人員的團體亦同樣未曾獲得諮詢。
為此,我們對第三常設委員會沒有給予公職人員表達聲音的機會而感到非常遺憾,他們不能“現場”向第三委員會指出建議文本的複雜性及其憂慮,這與其他立法會常設委員會之前有向不同行業以及相關商貿、職業或社會領域協會聽取意見,就如向各相關圑體聽取《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制度》意見一樣。可惜是次做法卻與之大相逕庭。
四、 建議文本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辦公時間)
建議增加上述相關規範,聽取所有公職人員社團意見以避免不公正只聽取部分代表性協會的意見,如此將損害另一些代表公職人員的社團的利益,其中是具有代表性的,如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
五、 建議文本第七十八條第五款(辦公時間)
建議取消“上級”這個不明確且抽象的概念,並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第七十八條第三款所提到的“領導”替代。
六、 建議文本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辦公時間)
建議取消這個法律規定下的不公平待遇。如果缺勤被“部門領導”認定為出於不可抗力,或者歸責於第三方的交通意外事故及在無可避免的原因而導致,工作人員不應在工作評核的勤謹項目中受到處罰。我們可以想像,一旦員工在乘坐巴士或的士,又或在駕駛車輛、電單車或其他交通工具途中而發生歸責於第三方的交通意外事故,在此等情況下員工不應為其遲到而負上責任及受罰。此舉措將打擊普遍對辦公時間遵守及有責任心的公職人員的士氣。
再者,每年夏季幾乎都有暴雨天氣,造成低窪地區水浸。因此,每當暴雨信號懸掛,澳門很多學校都會停課。同理,這些因天氣關係而造成的不便也嚴重影響公務員的出行,導致他們遲到,故此不應該在工作評核的勤謹項目中受到處分。
七、 建議文本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每週休息日、公眾假期、豁免上班及補假安排)
建議每週休息日應伸延至全部特定時間辦公之公職人員。鑒於一般而言,澳門社會通常安排工作人員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休息,讓他們可以陪伴家人和子女,尤其是學齡兒童。這與家人相處的基本權利均不應受限於如此粗魯的方式,這樣會影響父母陪伴子女的時間。
八、 建議文本第七十九B條(制度之採用)
建議更改彈性工作時間制度需強制性聽取所有代表公職人員社團意見,以避免只聽取三數公職社團而排除其他亦是代表公職人員社團的情況,造成歧視。
九、 建議文本第七十九B 條第二款
應增加如第七十九條第三款“彈性工作時間規定應使公務員在星期六和星期日得到休息。”
原因是對於公職人員而言,陪伴家人和子女是非常重要的。維護家庭和睦以及教育子女為澳門的社會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十、 建議文本第七十九D條(輪值工作概念)
建議保留現有輪值工作概念之完整定義,因為發達國家近期的科學研究顯示,輪值工作不但會影響個人健康還會破壞家庭和睦。
第87/89/M號法令第二百零一條第一至九款如下:
1. 輪值工作需最少一每日連續兩班工作時間安排。
2. 值班以輪流方式為之,有關人員之辦公時間需定期改動。
3. 在須長時間運作之部門,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小時制之原則。
4. 每班工作之中斷,須遵守不連續工作超過六小時之原則
5. 不超過三十分鐘用作休息或用膳之中斷時間,應視作工作時間計算。
6. 每隔四周,最少須有一每週之休息日為星期日。
7. 休息日後方得改變值班時間,但獲部門領導認可之特殊情況除外。
8. 部門領導有許可權訂定已核准之值班之開始與結束時間及訂定有關值班表。
9. 禁止部門領導在不遵守上條規定之情況下對已核准之值班數目進行任何更改。
十一、建議文本第七十九J條(待命制度的概念)
在第七十九-J條第一點中提到,政府提出“待命是指因工作需要,公共部門要求具相關職務及責任的人員,在工作時間以外且已離開工作崗位後隨時準備在限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崗位執行職務的制度”。而在同一條第二款中則提出“待命制度不適用於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職程或職位中已具有候命性質,又或已收取同類津貼或所收取的津貼或附加報酬中已對候命安排作出補償的人員”。
公職人員認為無視職程和職級而向所有公務員發放同等價值的津貼是極其不公平的。換言之,每日42.5元澳門幣的津貼,是無法買到可以自由支配閒置時間來陪伴家人及進行休閒活動的。這些公職人員也無法在週末離開澳門前往香港或者中國內地。因此根據政府的提議,我們認為若非根據其職級進行劃分(勤雜人員、技術工人、技術員、高級技術員以及其他不同職程區分),公職人員利益將會受到損害,建議應以醫生待命制度的百分比方式發放。
十二、建議文本第八十三條第四款 (年假的享受和延遲享受)
政府提出“基於公共部門在運作上出現迫切且未能預計的需要,工作人員可不連續地享受第二款所指的十個工作日的年假”。
而在法案中,政府再一次提出減少公職人員的福利待遇,這違反了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而該法案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則要求公職人員擁有“可連續或間斷享受年假”之權利,但“每一歷年,其中一段享受年假的期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如今隨著工作壓力及工作數量的增加,公職人員們極需要通過休息及陪伴家人朋友來平衡自身的精神狀態。而根據現行法律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配偶雙方在同一部門工作時,應獲給予選定同一期間享受年假之優先權利,但所選定之期間須等於或多於五個工作日”。因此我們建議取消這一條款之規定。
十三、建議文本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制度)
“自親屬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工作人員可按第一款規定缺勤”。
我們建議規定期限不應為親屬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於在某些情況下,親屬在澳門以外地區死亡,或者需要進行解剖,亦或是需要等待居住在國外的家屬,葬禮可能會在死亡後的一個月才舉行的。
十四、建議文本第九十六條第四款 (制度)
“工作人員最遲在開始缺勤之日將缺勤事宜及期間通知公共部門,且應在返回公共部門上班時,立即提交證明檔作合理解釋”。
在親屬死亡後,工作人員們心情仍在悲傷中,一時仍無法集中精力來處理如此多的死亡證明文件(原件)。倘若一個家庭中有多位家庭成員均是公務人員,那麼,他們就會需要很多證明檔原件。因此,為了簡化程式,我們建議以呈交聲明書方式,其中包含已故家庭成員姓名,親屬關係以及死亡日期則已足矣。我們深知,大部分公職人員都是很誠實的,亦從未發生過為了享受假期而虛構親屬死亡之情況,而且亦絕不會作出如此的虛假聲明。
十五、建議文本第九十七條第三款
關於病假部分,生病的工作人員不應受到扣薪的處罰,亦不應設定病假天數限額。這實與之前行政公職局在年度評核方面所採用的原則相反。其內容如下:
本評項目與法律規定為合理不在的時間無關,因該等時間是被視為實際服務時間的。例如:女性工作人員不能因分娩假而在此評核項目受罰,又或任何工作人員不能由於因病缺勤且提交了適當證明的情況下而在此專案被處罰。
具合理理由,且直屬主管知悉和同意情況下而離開工作崗位,應視工作人員一直在工作地點。
因此該項薪俸的扣除實違背了澳門特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如果該條款獲得批准,那麼將會造成澳門特區回歸前工作人員福利之損失。
十六、建議文本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扣除在職薪俸的程式)
政府提出“公共部門須根據上條規定最遲於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工作人員上一歷年在職薪俸的扣除程式”。
我們很同意政府提出的建議,因為這可以簡化行政程式。但我們認為應該設定一個限額以保證不會等於或者高於工作人員的月薪,從而不會影響其家庭的經濟所需。
十七、建議文本第一百零六條第四款 (缺勤期的期限)
實際工作日應包括工作人員享受年假及特別假的期間。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為本通則之效力,獲支付職級薪俸之一切情況,均視為實際服務,但不妨礙下款之規定。"假如上述提及的實際工作日不包括年假及特別假期,也違背了澳門特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因為這樣是削減了澳門特區成立前工作人員已享有之權利。
十八、建議文本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 (聯繫中止或職務中止)
政府建議“為退休的效力而計算的服務時間未滿十五年的確定委任公務員,如未被健康檢查委員會視為無工作能力,即使符合長期無薪休假所需的服務時間,須立即處於長期無薪休假,而不獲退還上款b項所指的款項”。
我們認為如果一名公職人員在生病18個月或5年的時間後,仍未被認定為無工作能力(仍認定為具有工作能力),應該讓他們選擇是否重返工作崗位,而非要強制他們進入無薪休假狀態。而政府的這項建議是強制性的,並沒有給予工作人員選擇的權利,這做法是極不人道及獨裁。
十九、建議文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為退休的效力而計算的服務時間未滿十五年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如未被健康檢查委員會視為無工作能力,需中止合同,且與合同中止期間不退還第一款b項所指的款項,中止合同的上限為兩年。”
同樣地在這一建議中,應給予工作人員選擇回到工作崗位的機會,而非中止合同兩年。這也是一條不人道及獨裁的提議。
二十、建議文本第一百零七條第八款:“上款所指的實際工作日不包括工作人員享受年假及特別假的期間。”
我們的觀點認為,實際工作日應包括工作人員享受年假及特別假期間。因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57條規定,“獲支付職級薪俸之一切狀況,均視為實際服務。”
這又是一條沒有遵守基本法(第九十八條)的提議,這將會減少公職人員在特區成立前已獲得的權利。
二十一、建議文本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就診和隨診):“工作人員須補回求診所需的時間,而隨診所需的時間則不須補回。”
工作人員認為以不同方式處理由政府認可醫生發出的檢查證明書是不公正的。我們相信澳門的醫生是誠實且具專業性的。且若一旦開具虛假證明,醫生和相關工作人員都將會接受紀律程式。因此,我們建議取消建議文本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
二十二、建議文本第二百條 (待命津貼)
政府建議如下:“根據第七十九-J條所指的制度待命的工作人員有權收取待命津貼, 該津貼按實際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計算,每日為薪俸點100點的0.5%。”
這裡我們建議以工作人員的薪俸點的百分比計算且應設有最低下限,理由就如我們在第七十九-J條(待命制度的概念)所提出的一樣。
最後,感謝 閣下以及全體第三常設委員會議員將澳門公職人員協會對有關修改法案之建議轉呈予政府。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領導層有機會參加了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中聯辦舉辦之課程。他們在國家行政學院參與課程期間,深化了對基本法內容之理解,且給予公職人員對現有權益以及維持其生活方式的期望。藉此,希望可以實現維護基本法第九十八條中所提到的,讓所有公務人員繼續留用,而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及對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之期盼。
耑此,順頌
台安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大會主席
姍桃絲
理事會副主席 理事會副主席
謝誓宏 梁榮仔
理事會副主席 理事會副主席
馬丁雄 劉文度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