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本人於2017年8月7日就2007年設立之公積金制度為何不延伸適用於檢察院和法院的司法官提出書面質詢。其後,行政公職局局長於2017年10月24日回覆本人以“司法官職務的專業性,有關人員屬澳門特區稀缺的人力資源……有必要維持司法官員的退休保障制度”為由解釋司法官職需繼續適用退休金制度。
當其他非司法官職之公務員得知這次回覆後,令他們大為震驚,非司法範疇之公務員也認為他們有其獨特之專業性。例如紀律部隊、法律界人士、專科醫生、護士、工程師、設計師等等。上述之回覆亦令其他非司法範疇之公務員感覺被歧視。
非司法範疇的公務員不理解特區政府以“專業性”來分割司法官員及其他官員的退休制度,難道上述之非司法範疇的公務員不夠專業及不夠稀缺?那為何特區政府每年不斷聘請來自其他地區的人士?特區政府每年都表示上述非司法官職尤其是專科醫生及熟悉立法技術方面的人才極為稀缺。但是退休保障制度卻以公積金取代過去的退休金制度,他們對特區政府這次的回覆極為失望。
不能忘記的是,上世紀80年代設置退休金制度時,不論任何職級,最基層的園丁或領導級的局長,只要符合條件,一視同仁地納入退休金制度。非司法範疇的公務員指出特區政府這歧視的態度已涉嫌違反《基本法》第25條,退休保障方面應嚴格遵守人人平等、一視同仁之原則。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特區政府以“為維持司法機關士氣穩定,故有必要維持司法官員的退休保障制度”作為保留司法官員退休金制度的理據之前,有沒有作一全面評估調查研究來鞏固其取消其他非司法官職的退休金制度之做法?
二、特區政府有沒有一份名單詳細並按次序來評審各公職之專業性,並以甚麼準則規定劃分專業性及界定其範疇之稀缺性?
三、特區政府有沒有任何計劃修改完善現時的金積金制度,從而消除兩種制度的不公平現象,避免觸犯《基本法》第25條之公平原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