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澳門旅遊局於去年2016年12月29日公布,原定於2016年12月31日除夕凌晨零時在澳門旅遊塔對開海面舉行的除夕倒數煙花表演將取消,其原因是由於煙花表演的燃放物料未能如期運抵澳門。這一消息的公布震驚了全澳市民,作為過去有多年的元旦除夕煙花舉辦經驗的澳門特區政府突然宣布因故取消煙花表演,不少市民表示政府對於此類公眾活動事件應該提早準備,加上路氹城區有酒店能夠如期舉行燃放煙花表演,而作為特區政府卻因故取消,更突顯特區政府的無能,對特區政府信心降低,對於此次“與別不同”事件認為不能接受及不應該發生。
有媒體引述特區政府指出煙花物料原定於2016年12月27日運抵澳門,並於28日至31日進行安裝,預算開支為220萬澳門幣。而旅遊局稱由於煙花公司未能如期提供除夕煙花表演的服務,旅遊局不需支付有關預算。然而本人覺得雖然不用支付有關預算,但當一些公眾活動因為遇上故而取消或者延誤,仍有其社會成本,且這些社會成本十分高昂。如此次除夕煙花表演取消為例,雖然不用付款,但是造成不少市民失望。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當特區政府外判或者批出合約並與第三方公司完成文件簽署後,假若第三方公司無法提供其職能服務,其合約當中是否有條例保障澳門特區政府,例如未能準時提供商品或服務則會對該公司作出罰款或需支付違約金?以此事煙花物料未能如期抵逹澳門為例,特區政府在合約當中是否有加入相關規則以保障自身?
二、 特區政府自回歸後每年除夕都舉辦燃放煙花表演,給予市民一個良好除夕日節目,但今次煙花表演取消,造成不少市民失望。而每年除夕燃放煙花是特區政府特定節目之一應該時先有安排,為何今年會發生這樣事件,有關方面可有了解是否有人為因素?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議員
梁榮仔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