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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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質詢
最近再有衛生局工作之員工向本辦事處求助,有職務主管及秘書未能收取合法不在位期間職務津貼,至使到員工福利及權利受到損害。
由於這兩種職務都是特別職程,因此法律有規定應在本身職級薪俸上收取職務津貼,但衛生局對依法不在位的職務主管及秘書不獲發有關津貼,這種做法是對有關公職人員有很大不公平。
是否衛生局對公職法有其他解讀及看法,如長期不發依法不在位的職務主管及秘書津貼,也會對公務人員團隊有相當大的影響。
註: (本辦事處於2014/04/25書面質詢同一有關問題但得不到回應)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十一條及五十二條的規定,職務主管及秘書理應收取附加津貼。
二. 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合理缺勤,工作人員的權力及待遇不受損失,因此衛生局會否重新派發職務主管及秘書理應收取附加津貼?是否應該有追溯時間?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議員
梁榮仔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