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近日,審計署公佈了關於輕軌系統──第三階段的專項審計報告,指出特區政府在輕軌工程上欠缺監管,尤其是在管理公司的人員配置方面,而且在違約金、工程延期及金額的估算更新等方面均缺乏妥善的處理。
輕軌工程自2007年開展以來,問題不斷,就如不斷的延期及無上限的超支,由最初預計於2011年竣工,到現時預計至2019年竣工;估計金額亦由最初的42億飆升至2012年的142億,至今仍未封頂,而當中其他的社會成本更未有納入其中。工程的拖延對居民造成極大的不便,原本擠塞的道路更因工程的改道、封路及工程車輛的增加變得更為水泄不通。
事實上,審計署已就輕軌系統作出了三次的報告,儘管建議的情況已有所改善,但由於職能仍僅限於調查及建議,即使多番批評後,相關工程依然一再延期及超支,整體表現依然未見太大改進。
同時,現時立法會在通過特區政府的投資預算後,政府可任意追加開支及調整工程的金額,立法會的監管尤如虛設,致令多項的工程超支嚴重。即使現時立法會有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召見官員質問,但也僅限於形式之流,而實質掌握預算的審批大權才能真正監督政府的工作,尤其是在過往多項工程嚴重超支及延期的情況下,立法會的監督權顯得更為關鍵。
基於此,本人再向政府再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特區政府會否認真檢討審計署的建議及報告,並就內容所述作出改善的措施?此外,社會是在審計署公佈的報告後,才得悉輕軌項目存在大量的管理不足之處,但部門卻並未有主動公佈相關的負面不利的消息,欠缺透明度,而特區政府日後應是否開誠佈公相關的消息,以免剝奪社會大眾的知情權?
二. 鑑於審計署作出三次的報告批評後,輕軌工程依然不斷地延期及超支,因此特區政府會否考慮擴大審計署的職權,將政府大額開支的審批權納入其中,就如回歸前的審計法院,從項目事前開始進行監控?
三. 報告指出部門明顯未有將工程的估算金額作為考量之一,行政思維出現極大的謬誤,嚴重損害到公共利益,而立法會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卻無權對超支項目作審批,立法會主席亦曾表示希望將立法會的職權放在預算法中,讓立法會具有審議權。因此特區政府會否修改《預算綱要法》,並將政府任何超支的項目交由立法會重新審批,以加強對項目預算的控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