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少年感化院作法務局轄下的重要部門之一,肩負起協助有困難的青少年融入社會及回歸正途的重任,為社會未來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的關鍵,但現時卻竟有規定損害了離院院生及社輔範疇人員的結社及通訊自由,亦尤如標籤了離院的院生一樣。
在社輔範疇人員的守則中,要求工作人員與在院或離院院生工作關係以外接觸及聯繫,包括電話、短訊、信件、電郵及各類型的會面,需在上級知悉下進行。相關的規定限制了工作人員在工作及職責以外的生活及自由,亦仿佛標籤經已離院院生,令他們終究在陰霾下生活,產生負面的效果。而事實上,離院院生在脫離少年感化院監管後,理應恢復澳門居民應有之權利和義務,在人身自由和通訊自由方面亦然。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及三十二條的規定,澳門居民享有人身自由、結社自由及通訊自由,這些權利均不應受到損害,況且離院院生與下班後的社輔範疇人員接觸並不是甚麼損害到公共利益的情況,僅是作正常的社交活動。要知道澳門是一個小型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緊密,尤其是院生與社輔範疇人員的關係,亦師亦友,即使院生離院後,社輔範疇人員亦能以長輩及朋友的身份啟導他們,擔當人生路途上的一盞明燈。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少年感化院的工作人員於甚麼情況下才能與離院院生進行自由的接觸而不需通報上級?而制訂相關守則的目的是甚麼?
二. 少年感化院的宗旨在於矯正院生在認知、情緒、行為等方面的問題、提高其獨立思考和自理能力、鍛鍊其生活技能,使其將來能順利融入社會。但上述有關守則仿佛標籤離院院生,難以協助他們擺脫過往的形象,究竟特區政府何以體現部門設立的宗旨?
三. 有工作人員反映,指出該工作守則並非規範所有的社輔範疇人員,僅有部分人員需要遵守,因此該守則是否刻意針對特定的工作人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議員
梁榮仔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