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早前,新口岸皇朝一宗走失嫌犯事件引起全澳市民對社會安全的關注,事發當時由三名警員同時押解嫌犯至檢察院,嫌犯突然發難,並成功逃去,因此不少人將此事的責任通通指向三名前線的警員,而在某程度上,他們卻成為了特區政府的代罪羔羊。
特區政府不少部門均位於商業大廈內,包括檢察院及法院等需要押送嫌犯及囚犯的部門,由於這些商業大廈硬件設備有限,未能協助前線公務員執行公務,甚至更大大增加了某程度上的困難,就如是次嫌犯逃走之個案,完全是與該商業大廈設備不完善有關,在硬件設施配套不足情況下,大大增加嫌犯逃脫的機會。而商業大廈人流量大,每當有囚犯被押送至法院審訊的過程中,經常與市民同時使用電梯,儘管有警員看守及戴上手銬,但不免也會引起市民的不安,一旦發生起挾持人質的事件,後果將不堪設想,而屆時成為代罪羔羊的將會再次是前線的警務人員。
另外,除行政法院外,本澳大多數的司法機構均設有羈留室,用以關押在專門場所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對社會構成暴力威脅的嫌犯,但由於商業大廈的設計不是專為司法機關而設,安全設備及可靠性必然不足,容易出現漏洞。記得三年前,位於澳門廣場內的初級法院發生停電一事,導致法院的設施無法正常運作,足見商業大廈的安全大大存有隱患。
無容置疑,涉及此次事件的前線警務人員需要負起部分的責任,但也必須要歸責於特區政府在硬件配套設施不完善而出的問題,即使軟件做得再好,硬件的不足也會導致嚴重問題的發生,倘若把責任茅頭通通指向前線的警務人員,這是十分不公平的。綜觀世界各地的司法機關,都有專門的司法機關大樓,惟獨本澳的司法機關大多選址在商業大廈內,當中只有終審及中級法院才有專門的獨立大樓,儘管特區政府已表明將會興建政法機關辦公大樓,但至今仍未見有相關的規劃時間表。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特區政府將法院及檢察院等司法機關設在商業大廈內的原因為何?在決定選址前有否認真考慮商業大廈的設備是否真的配合司法機關所需?
二、商業大廈人流量大,更不時會有囚犯押送至法院作審訊,與普通市民有較多的接觸機會,因此將法院設置在商業大廈的做法是否恰當?
三、特區政府曾於2012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到將會在新城填海區興建政法機關辦公大樓,但在及後兩年的施政報告中卻未見有隻字提及,試問,特區政府對興建政法機關辦公大樓有否確實的規劃時間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議員
梁榮仔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