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於本年一月十八日安排了一場專為所有澳門居民參與的“政制發展公眾座談會”。雖然安排了專場,但市民為了可以參加及發言,必須在行政暨公職局(公職局)報名,且待批准後才能參加座談會及在座談會上發言。就此安排,本人的辦事處接收到很多參與者投訴指稱因上述的預先批准耽誤了兩天時間。
是次座談約有六百五十位市民參加,當中報名發言有一百一十一位,但最後只有三十七位能夠就現時澳門政治制度發表其意見。很多投訴者稱因時間不足未能讓所有人參與這項非常重要的諮詢會。
投訴者亦指出很多的參加者都是委任、間選議員或團體領導人如: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新澳門學社,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民眾建澳聯盟,澳門青年動力等,他們獲優先發言,但據投訴者稱,他們只是重申在過往座談會上曾發表的意見。
投訴者只是單純的公民,沒有參加民間團體,他們非常傷心,因為不但受到像二等公民般的對待,而且在發表意見方面亦受到損害。
事實上,沒有參加民間團體的公民獲得發官的機會較少,這顯然是一種不公及不透明的對待及處理手法。
上述的諮詢會亦顯然出現了荒謬的情況,一些市民毋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以作身份確認,只須要以口頭說出他們是誰或電話號碼便可以進入活動場地。
政府不要忘記,市民可以自由選出執政者並使之合法地履行職務。執政者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統治,應當由市民自由地透過選票選出。立法會議員代表人民,應當由市民自由地選出。
在政府暗中出手的情況下,一種被人質疑是否具有社會代表性的聲音出現,建議增加間選議員的議席,尤其是衛生、旅遊及婦女界別。
正如《基本法》規定,澳門市民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但最終誰具有正當性及代表性協商這項原屬於澳門市民的權利?
今日在澳門大約有五千個民間團體,他們涉及各方面的利益,所以按這些團體對社會的重要性進行分級是不可能的。但是,究竟為甚麼衛生和旅遊界別可以有更多的議席,而其他界別就不可以?
很多人問為甚麼沒有預留一個間選議席給公職人員的代表?但這不是我們想要的。我們想要的是一個有朝一日所有議員都是透過直選由選民選舉產生的時間表。
澳門特區成立至今,仍然沒有人知曉行政長官是以甚麼標準和依據選擇由其委任的議員。
每一名市民均具正當性享有選舉權,以便選出其心目中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這是行使公民權利和基本權利的一種體現。事實上,每一個人均可選擇投票給候選人或投票給其他的人,這種自由選擇的權利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按該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澳門居民的一項重要政治權利,以便直接參與管理政治、社會和其他事務,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獨享的權利。
有聲音提出就直選和間選議席方面各增加兩席的構想,但從民主代表性而言,構想並不改變民意代表性的“現況”,而且與大部分人所渴望的相悖。
同樣是一個特別行政區的香港,直接選舉行政長官的時間表已定於2017年。
然而,澳門還沒有訂定本身直選行政長官的時間表。
由300位選委負責揀選行政長官,人數明顯不足之外還有操控選舉之嫌。回歸十二年只略為增加一二百名選委,對於我們來說連最起碼的標準都達不到。政府所設立的委員會和諮詢會五花八門,當中成員的揀選大部分均欠缺邏輯和標準,幾乎全部都是基於“方便”管治為由而挑選的。
大部分立法議員和行政長官認受性欠佳的問題,全因為政府嚴重缺乏監管所致,更是重大醜聞的根源,例如歐文龍案和非法佔有十幅公用墓地的濫權事件。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政府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答覆:
1. 很多預先登記而被安排發言的市民因時間不足而未能發言。面對此情況,為甚麼不給市民安排更多的解釋會?
2.特區成立十二年來,有很多聲音主張就間選及直選的議席數目方面,各增加兩席,從民主代表性而言,這種意見並不改變民意代表性的“現況”,而且與大部分人所渴望的相悖。政府會否增加立法會議員的民選成分及就全民普選行政長官落實一個時間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