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本人就涉及理工學院的事宜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質詢中列出的事實顯示該院在適用法律方面有問題。
簡要地說,回覆指出該院在管理上是符合法律及相關的章程。
嗣後,廉政公署的一份報告指出理工學院在管理及適用法律上有失誤。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本人就有關理工學院的事宜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書面質詢,提出了三個清晰的問題,該質詢見於本文件的附件。
第一個問題是詢問政府在面對“涉及澳門理工學院組織架構和運作等多項問題的綜合報告”會否啟動現有的法律機制,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公布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機制?
載於附件的質詢回覆中,理工學院署理院長並沒有就問題作出回應。
第二條問題是有鑑於有關綜合報告列舉的很多情況可受到八月三日第 15/2009號法律第四章的規範,政府除了追究可能存在的紀律責任外,是否會啟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所需的機制。
在答覆中,理工學院署理院長再一次沒有回答該問題。
第三條問題是本人在五月十九日的書面質詢內列出四項損害工作人員的事實,政府是否確認了其真偽?政府是否認為這些是合法行為且可以和必須維持?
在回覆中,理工學院署理院長確認了上述事實,並作出了相應的解釋:
就第一點的事實,在回覆中的點(1)1,理工學院解釋,對教員向外提供服務,收取10%的“行政服務費”是希望教員完全專注地履行職務。
教員只有在理工學院管理委員會批准下才可以向外提供服務收取報酬。顯然,管理委員會只有在確認提供服務沒有影響教務活動的情況下才會發出批准。然而,好容易使人聯想到,有些時候,向外提供服務,不單止不會影響教學,相反,研究的要求或許有利於加深或加強實際運用與教學有關或將會教授的知識。
回覆的點(1)2指出,向學院以外提供服務的教員收取10%“行政服務費”的其中一種理由是因為理工學院“提供相應的協助,如覆函給對方以及填寫審計局要求的格式十二表格。”換句話說,理工學院是單純依靠着官僚而向工作人員徵收10%的“服務費”,這是因為該金額應視乎教員收取的報酬而訂定。
理工學院在答覆的點(1)3接着指出:“教員以代表理工學院的名義,提供這種服務(回覆中的點(1)曾指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提供活動),理工學院須承擔連帶責任。”
但事實上,員工不是以理工學院機構代表的名義提供服務,不是為理工學院工作,不是該院的意定代表,因為沒有收到委任狀或授權書以提供服務。
指稱員工是以“個人名義”且“代表理工學院”提供活動,在邏輯上是矛盾的。怎樣相容?員工以“個人名義”又同時“代表理工學院”向外提供活動是甚麼意思?
另一方面,為何理工學院負有連帶責任?假設員工因向外提供工作而產生民
事責任,例如,不履行與相關機構訂立的合同,那麼,理工學院會否連帶地承擔責任?理由是甚麼?
回覆的點(1)4指出:“收取10%的行政服務費是學院與全職教師的雙方合意,並不損害全職教師基本的權益,沒有違背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但現實的情況是雙方沒有達成一項真正的“協議”。教員為了可以向外提供服務,必須聲明接受在報酬和除該款項。這裡沒有任何合同,有的是一方面利害關係人作出的聲明,另一方面是行政機關作出的一項行政行為(批准)。
這裡應指出,即使存在“協議”,員工的權利也不可以被削減。
我們不認為扣除10%的“行政服務費”並“不會損害員工的基本權益”。
從一項報酬抽取10%是否不會“損害員工的基本權益”?還有,這項報酬還要被徵收職業稅,即是說會被雙重課稅。理工學院不須要這些稅款,因為理工學院從未耗盡撥款,所以財政上並不繃緊。
本人在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的書面質詢第三點指出另一項損害員工的事實:“儘管澳門理工學院《教職人員章程》提及星期六和星期日屬於每週的休息日,但當教師們在星期六被召回工作時,他們未有獲支任何附加報酬。”
每週的休息日並不是雙方在合同裡協議的,每週的休息日是由社會文化司司長透過批示核准的《教職人員章程》規定的,而據該章程,星期六及星期日是每週的休息日。因此,可以得出兩個結論:
a) 通常星期六是不應有課;
b) 例外地,可以訂定在星期六或星期日上課,進行考試或其他工作,但出現這些情況下,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獲得額外報酬。
工作合同不可以載有否定或減少這些權利的條款。
就有關第四個事實,理工學院在回覆中的點(4)指出:“凡涉及全院性的規章制度,學院大部份均以中葡文制定。個別的通知如受事人只懂葡語,學院必然以葡語作書面語言。”
“凡涉及全院性的規章制度,學院大部份均以中葡文制定”這個表述與我們所收到的消息是有出入的。無論怎樣,理工學院在這個問題上,如果可提供數據以突顯有多少份由理工學院制定的規章有中文及葡文文本的話,那麼,回覆可以更加客觀及更加清晰。
就“個別的通知如受事人只懂葡語,學院必然以葡語作書面語言”的表述方面,如果是以一個行政行為來說,這是對的,因為行政行為針對的是個別及具體情況而產生效力,但對於一項行政法規來說,這是不對的,因為行政法規是針對普遍及抽象的情況而產生效力。因此,就理工學院的規章來說,問題不在於“該人”是否慬葡語;這裡不是針對“一個人”,而是在於這些規章應適用於不論現在或將來掌握任何語言的對象。這些規章必須以正式語文寫成及公佈。這是法律規定。
根據十二月十三日第101/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及行政法規須以兩種正式語文公布”而“行政法規”顯然是所有由行政機關頒佈的規範性行為。根據同一條第六款,“不以兩種正式語文公布法律或行政法規者,該法律或行政法規不產生法律效力”。因而得出的結論是理工學院沒有公佈葡文文本的規章(即使是以英語公佈)是不產生法律效力。這裡還要指出,刊登的地方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因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在法定期限內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給予本人答覆:
一、 近日發表的“涉及澳門理工學院組織架構和運作等多項問題的綜合報告”,列舉了多個強烈顯示懷疑濫用職權、嚴重違反專用章程、不依照法律規定設立附屬單位和在缺乏相關合法解釋下運用資金的跡象,因此,政府會否啟動現有的法律機制,如載於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公佈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除了追究可能的紀律責任外,鑑於有關綜合報告列舉的很多情況可受到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四章的規範,政府會否啟動必要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機制?
二、 理工學院解釋,教員對外提供服務,而向其收取10%的“行政服務費”,是因為教員是代表澳門理工學院,且理工學院須承擔連帶責任。有甚麼依據?這是依那項法律理據?
就教員向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事宜上,政府是否可以確認一下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教育機構有否徵收10%或其他金額的費用?
三、 就有關於澳門理工學院的內部規章以中文及英文制定,但沒有葡文文本及沒有於公報刊登一事,澳門理工學院回覆指個別的通知如受事人只懂葡語,學院必然以葡語作書面語言。
規章是針對普遍及抽象情況的行為。為甚麼以針對“人”及只掌握一種正式語文為由,而不制定有兩種正式語文的規章及將其刊登於公報上?就澳門理工學院由其制定且現正生效的規章之中,多少份有中文及葡文文本?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