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本人於本年
在上述質詢中亦提到,很多負責公共部門行政及財政領域的人員,早於特區成立初期便已透過其直屬上級提請相關的監督實體注意,有需要檢討有關日津貼及啟程津貼的陳舊法律,要求適當調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下稱《人員通則》)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表四所載的日津貼金額,因該金額最後一次是於1995年4月3 日調整的,即已是超過十五年前的事。然而,他們的意見一直被忽視,因此在支付工作人員出外公幹的費用時,唯有採用實報實銷的“選擇制度”作為常規。
本人同時指出,由於欠缺規管公共部門運作的內外監察系統,很多部門不履行《人員通則》的規定,只簡單地支付日津貼而不提出任何法律依據。某些部門更無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有關提交公幹行程報告的要求,顯示行程的私人性質大於公務性質;有些部門接受逾期提交的報告;更有部門接受在津貼結算後才提交的報告。
當時本人亦提出,根據《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於法定期限內提交公幹行程報告書屬違紀行為,在此情況下公共部門甚至可拒絕支付仍未處理的款項,並要求退回已獲預支的款項,故質詢政府會否履行法律規定,向違反《人員通則》的公共部門追究責任。此外,本人亦希望知悉政府會否查察是否有司長辦公室與某些公共部門一樣,在公幹後不提交行程報告,及進行必要性存疑的出外公幹活動。最後,本人質詢政府有何措施,促使日後的公幹活動僅在極有必要或完全有用並能帶來中長期利益的前提下才進行。
政府於
“目前,專責工作小組已著手根據本澳的實際情況,並借鑒周邊地區的經驗,檢討及修訂出外公幹制度,在完成對現行制度的修訂工作前,短期內先按現行制度制訂指引,讓各公共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更好地認識及執行有關規定,務求令公幹活動達致應有的成效及合理運用公帑的目的。”
由於政府沒有回答本人於本年
一、根據《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於法定期限內提交公幹行程報告書屬違紀行為,在此情況下公共部門甚至可拒絕支付仍未處理的款項,並要求退回已獲預支的款項。政府會否履行法律規定,向違反《人員通則》的公共部門追究責任?
二、政府會否查察是否有司長辦公室與某些公共部門一樣,在公幹後不提交行程報告,及進行必要性存疑的出外公幹活動?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