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本人的議員辦事處所收到關於“發財車”和旅遊業輕型車輛急增,而導致交通混亂的投訴,在最近三個月有明顯的增加。正當有履行納稅義務的“打工仔”因為一時忘記入“咪錶”,而要承擔必然的處罰時,“發財車”和旅遊業輕型車輛便可在公共道路上享有任意行走和胡亂停泊都不會被科處罰金的特權。
據投訴人反映,現時越來越難在公共停車場內(因車位長期被公共部門和博企留置)和公共道路上找到供私家車和電單車停泊的車位。雖然如此,建築業和旅遊業的車輛卻幾乎在完全不會被處罰的情況下,在全城大部分的角落任意停泊。最張揚和經典的例子,可算是立法會正門前不遠,畫有黃實線的公共道路被用作停泊運載二十和四十公尺長貨櫃的貨櫃車的例子。奇怪的是,每年一到行政長官要蒞臨立法會引介施政報告的時候貨櫃車就會消失,直至所有的施政會議結束後,貨櫃車又會立即出現。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二零一零年的資料顯示,澳門的泊車位數目有相當大的增幅,該增幅甚至大得令人不敢相信。例如輕型車輛的泊車位有83,879個;重型車輛6,335個;輕重型電單車106,420個(輕型電單車車位佔43,869個)。澳門市內交通擠塞問題的惡化與“發財車”和旅遊業輕型車輛數目的急增有關。根據下列圖表的資料:輕型旅遊車有719輛;重型旅遊車有1,451輛。
旅遊業 |
重型車輛 |
變化 |
輕型車輛 |
變化 |
2001 |
142 |
--- |
527 |
--- |
2002 |
159 |
+ 17 |
561 |
+ 34 |
2003 |
178 |
+ 19 |
599 |
+ 38 |
2004 |
225 |
+ 47 |
707 |
+ 108 |
2005 |
307 |
+ 82 |
944 |
+ 137 |
2006 |
411 |
+ 104 |
1049 |
+ 105 |
2007 |
599 |
+ 188 |
1247 |
+ 198 |
2008 |
613 |
+ 14 |
1345 |
+ 98 |
2009 |
688 |
+ 75 |
1396 |
+ 51 |
2010 |
719 |
+ 31 |
1451 |
+ 55 |
在政府的容許下,旅遊業輕型車輛的數目竟錄得500%的驚人增幅,至於重型車方面的增幅也有275%。除誇張的增幅外,政府更沒有好好監管俗稱“發財車”的旅遊巴。
龐大的車隊不但帶來交通擠塞的問題,更令環境遭受損害。因為在新的旅遊和博彩設施投入運作的初期,已在澳門行走的重型客車只透過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簡單的行政程序,輕易地更改了本身的所有人和所屬企業。
之後,新的博企,如金沙、威尼斯人、美高梅和新濠天地便開始購入新的車輛建立自己的車隊,向旅客提供由各口岸至各大型酒店設施的免費穿梭巴士服務。及後更將此服務直接伸延至中國大陸。這一切都依照一九九八年訂立的法規合法地進行,即十月十九日第219/98/M號訓令。
有關的訓令是禁止舊機動車輛、舊底盤及發動機進口澳門及註冊,除此之外更禁止重型客車的進口,除非:
“根據上款b項至f項規定而進口之車輛必須具備專用之停放地點,但當以申請實體名義註冊之車輛之數目被認為足以滿足其需要時,經濟司可根據澳門市政廳及其他實體之意見而拒絕其進口。
根據本條規定進口之車輛得作為運載乘客以外之用途,但變更其用途及技術特徵須合理,且須得到澳門市政廳核准。
第二款e項所指有利於本地區之活動及所提供之服務之條件由總督以批示認可。”
問題就在於,基於近年的特殊情況,旅遊局不斷對重型客車的進口發出贊同的意見,使該類車輛的數目有增無減(政府的統計數字亦已反映這一點)。
然而,以一視同仁的方式協助該等企業的同時,是不應該有與法律規定相違背的情況出現的,尤其是必項具備專用停放和停泊該等車輛的地點的規定,以免在公共道路上的泊車位出現飽和的情況。若相關的利害關係人聲明具備停放車輛的地點,那麼就應推定它們會按照規定辦事。因此,為何政府仍然要在公共道路上“變出”一些特殊的位置供它們停泊車輛之用。
至於那些博彩中介人(接載貴賓廳賭客),為何要佔用這些寶貴的公共地方來任意停泊車輛,例如在港澳碼頭濫泊車輛,只顧利用這種在道路上所享有的“特權”,為自己的生意帶來好處?
但遺憾的是,在剛過去的農曆新年,一個那麼重大的節日,為旅客提供足夠的運輸工具似乎已變得多餘。因為,在該段旅遊旺季竟然有大量的客運車輛被閒置。
對此,究竟是哪個部門負責因應實際需要,對該類特殊泊車位進行研究的?首先,負責車輛入口審批的是經濟局,旅遊局不對車輛的配額設限。至於交通事務局則負責新車的檢驗和牌照的簽發,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只負責物業的登記工作。但無論如何,不論是本地居民抑或旅客都要被迫承受塞車帶來的痛苦,和忍耐因為有人漠視《道路交通法》而引致的問題。澳門特區成立以來,政府一直忽視對“發財車”的監管。眾所周知,一個大型的博彩旅遊項目快將竣工,該項目亦會需要有自己的車隊,不論是輕型或重型車也好,以便接送客人往返相關的設施。另外,一個新的集體運輸營運商也快將投入服務,這意味著問題將會變得更加難解決。因此,更加需要小心尋求解決的方法。
還有的是,不要忘記那些為輕重型客車,和為政府車輛,在公共道路上特意“變出”的泊車位的問題。請問,真的需要那麼多重型客車嗎?
儘管有關訓令規定,必須具備專用停放進口車輛的地方。但只要去看一看就會知道,相關的實體根本沒有停放該等車輛的地方,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又沒有履行監管的責任。
至於為港澳碼頭和澳門博物館而設的旅遊巴泊車位,基本上全被輕型的旅遊車輛佔用了,令很多旅遊巴要被迫停泊在路旁(賽車看台維修站範圍和高園街)。
在其他地區,政府所設置的泊車地點有數之不盡的車輛停泊,例如在氹仔賽馬會前的空地(舊考車場的位置),不論日夜任何時候只要經過都會見到不同博企的車輛停泊在該處。還有塔石停車場和靠近旅遊塔的地段(炮竹燃放區),都會見到重型客車和屬於旅行社的輕型車輛的蹤影。
似乎現在已到了喊停的時候,並團結一致拋開山頭主意,以便開展對該類車輛的資料的搜集工作、法律的檢討、進行有效的監管以及在面對問題時要承擔和清楚知道要做些甚麼。
交通事務局局長曾透露,根據資料現時澳門有21,00輛客車,而旅遊局某副局長則透露了其他數據(150間旅行社之中有30間享有稅務豁免)。其實還需要按實際情況作思考:
到底造成交通亂局的主要原因是甚麼?是關於稅收?還是旅遊業的發展?抑或是,因為要滿足某個不在乎大部分市民生活素質會否受損的行業的個別利益?
何時才會對這些車輛進行統計?總數是多少?誰是車主?停泊在哪裡?是否免稅車輛?還有,其中有多少屬政府車輛?停放的地點在哪裡以及使用率有多少?
博彩中介人的豪華輕型車輛有多少?為何可佔用旅遊巴的專用停車位?其中有多少輛是純粹用作私人用途或與旅遊業無關的用途?
為何會任由“發財車”服務泛濫,並任由該類車輛在市內以免罰的方式營運?例如任由它們在新麗華酒店前與兩家公共巴士公司以及的士展開不良競爭?
又例如在港澳碼頭和澳門博物館(兩個突出的例子),為何有明確標示供旅遊巴停泊的車位,仍會被其他類型的車輛佔用?難道相關的權責部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和旅遊局)對此毫不知情?
交通事務局在花精神關注上述的問題,倒不如開展一項中長期的研究,即當輕鐵投入服務後,“發財車”服務變得多餘的時候將如何處理這些車輛?會轉給旅行社使用?還是政府使用?抑或賣往外地?
而另一個幾乎不受監管的活動則是,由各大型酒店娛樂場為接送住客往返本身的酒店而提供的客車服務。請問,有否對使用此服務的乘客進行監管,以便核實他們是否真正的酒店住客?
政府應對用作上述用途的車輛的數目設置限制,除此之外更應設置多項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須具備專門的泊車地點(因法律有這樣規定),並由旅遊局負責核實誰真的具備泊車地點。政府會這樣做嗎?另外,倘若真的具備泊車的地點,該地點是否就能用作擺放十、二十、三十輛或更多的車輛?
資料經已公開,交通事務局局長再也不能袖手旁觀,一定要做些事才行。至於旅遊局副局長今次就顯得比較聰明,因為一接到個“波”就即時將之轉交了交通事務局,此舉使旅遊局的形象保持“乾淨”。其實,對於現時的混亂局面,旅遊局同樣需要負上很大的責任。由於旅遊業的龐大利益,因此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一定會在政府的包庇下繼續做他們想做的事。
基於上述,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覆:
一、由於目前“發財車”和旅遊業的輕型車輛都以近乎免罰的方式營運,例如某一博企在新麗華酒店前設置的“發財車車站”,與兩家公共巴士公司以及的士展開不良競爭。基於此,政府何時才會對該等車輛進行有條理和系統化的規管?為確保只有酒店的住客才能使用所屬酒店的穿梭客車服務,何時才會開始對各大型酒店娛樂場進行監管?現時有否任何監控機制,核實使用該服務的乘客是否酒店的住客?
二、交通事務局何時才會為“發財車”的“命運”開展中長期的研究,即當輕鐵投入服務後,“發財車”服務變得完全多餘的時候將如何處理這些車輛?會轉給旅行社使用?還是政府使用?抑或賣往外地?
三、何時才會對“發財車”和旅遊業的輕型車輛進行統計?總數是多少?誰是車主?“上班”時是停泊在哪裡,下班後又停泊在哪裡?是否免稅車輛?還有,其中有多少屬政府車輛?停放的地點在哪裡以及使用率有多少?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