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人對
一、特區政府一直致力完善官員問責制度,先後頒佈了一系列相關的規範,明確權責,形成完整的政府責任鏈。為鞏固特區政府管治團隊的高度政治和專業操守,推動廉政的制度化建設,健全主要官員規範體系和落實建立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繼第22/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公佈及實施後,經深入研究特區政府成立以來的相關實踐和《基本法》、適澳國際公約及特區法律的相關規定,並經行政會充分討論及聽取“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意見後,特區政府於去年底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同時亦制訂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明確規定主要官員的基本責任和義務,以及應該作出的行為和不應作出的行為,包括維護公共利益、正確使用公共資源,公正無私不得濫權,防止利益衝突,推動政務公開,以及依法申報財產和保守秘密,從而確保主要官員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勤政問責,進一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認受性。上述《通則》同時規定主要官員在政治上對行政長官負責,且按適用法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財政及刑事責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對主要官員的行為守則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主要官員在行使職權時,應公正無私及依法實現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政策,並履行義務,其中包括(一)依法行政,公正無私;(二)積極提高下屬部門或實體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的效率;(三)維護政府的公信力,堅守個人品德和操守的最高標準;(四)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資訊或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五)不得兼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公共職務或官職,但屬於與其官職有關的職務或當然兼任者除外。
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領導澳門特區政府,各司司長等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並有權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主要官員的職務,故此主要官員須向行政長官負責。同時,按照《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是特區政府的首長,基此判斷主要官員有否違反守則內容及作出相應處分,是行政長官專屬的權利。當中,最高的處分是由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有關主要官員的職務,然而相應的具體處分由行政長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主要官員須按現行適用法例規定承擔有關的刑事、民事及財政責任。
三、為配合《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的實施,特區政府將設立委員會,就相關官員離任後申請從事私人業務的許可制定審批標準,分析及編製意見書。同時,特區政府着手訂定關於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退休/離職保障制度。
隨著多項有關主要官員的重要規範及措施的實施,加強政府內部和社會的監督力度,有助於建設勤政、廉潔、高效及服務型的政府,提升政府的管治水平。特區政府將持續跟進、檢討相關規範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加以完善。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
朱偉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