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本人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要求政府注意衛生局不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尤其該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即:“公共行政當局機關之活動,應遵從法律及法且在該機關獲賦予之權力範圍內進行,並應符合將該等權力賦予該機關所擬達致之目的”。
當時,那些工作在專科範疇並作出投訴的護士指出,儘管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已通過,衛生局仍漠視現行法律的規定、任意設規矩及違反涉及人員基本權利的法律基本原則。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衛生局代局長在回覆本人上指的質詢時表示,有關的工作安排是在員工的意願下作出的。假若屬實,我們就不可能收到這麼多受害護士的投訴,故此,該回覆僅屬掩飾有關違反現行法律之事實。
二月(?)二十二日,本人的接待市民辦事處收到了另一批大多工作在急診部的護士的投訴,摘要如下:
a) 根據作為本質詢之附件的三月份輪值表,並因體制上缺乏護士人員,衛生局迫使所有工作在急診部的護士每月每兩日,不倫是工作日還是休息日,均需在休息日帶著由該局所提供的傳呼機,以便在休息日的任何時候被召回工作。當在休息日被召回時,作出投訴的護士指在補償方面被剝削,理由是僅實際工作的時數方獲補償。事實上,休息日理應得到的體力及心理回復並沒有以扣減工作時間或以金錢作補償。這些違法情況影響了人員先前連續工作過後可以獲得體力及心理回復的正當權利。另外,按照基本法第三十三條後半部分之規定,有關護士的權利受損,因不能於休息日離開澳門(澳門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作出投訴的護士指雖然按照輪值表有編排休息日,但對她們來說只可屬“假休息日”,因為她們的上司為避免承擔責任,只會以口頭命令要求有關人員攜帶傳呼機。有一些已婚甚至有未成年子女要照顧及要為他們安排膳食的護士,有時候要在為子女準備晚餐期間離開住所。
更諷刺的是,假若未能返回工作地點,就必須提交醫生證明,即使屬休息日亦然。護士們投訴指出,因嚴重缺乏護士,大多數的她們的作息時間漸漸減少,同時,亦因超負荷的工作量,每年患病的護士數目亦增加。
b) 另一方面,根據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的第18/2009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護士的輪值工作以每月為基礎。然而,衛生局編制的輪值工作安排是以年為基礎,亦沒有顯示往後月份的輪值安排,此舉大大影響急診部護士的正當權利及利益(參見附件的三月份輪值表)。作出投訴的護士指出,她們從未就編排輪值一事被諮詢意見,而衛生局亦有系統地不尊重需要輪班護士的作息需要,以及她們的個人及家庭狀況(參見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的第18/2009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政府以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回覆:
一、 衛生局是以甚麼法律依據迫使其下需輪班的護士於每月每兩日攜帶傳呼機?政府會否查清有關不依現行法律設規矩,濫用權力的責任?政府會否增加護士人員的編制,以便解決上述權力濫用的狀況?
二、 政府會否要求衛生局根據現行法律以每月為基礎編制輪值表,以便不影響急診部護士的正當利益及權利?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