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議員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徵詢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意見,本人對立法會
國際勞工組織
而在澳門特區的法律體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7條、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和《民法典》第155條的規定,自由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罷工是澳門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此外,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第5條第1款(f)項亦規定了所有僱員有權加入代表其利益的社團,而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10條(一)項及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0條的規定,禁止僱主以任何方式阻礙僱員行使本身權利,以及因該等權利的行使而損害僱員的利益。由此可見,澳門特區現時已有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以保障僱員享有結社、參加工會及罷工的權利。此外,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資料亦顯示,澳門特區已履行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公約和第98號公約的規定。
與此同時,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維持勞資關係的和諧和穩定,在訂立任何勞動政策和措施時,均會透過勞、資、政三方的協調機制,以諮詢及聽取勞工團體和僱主團體的意見,從而尋求勞資雙方均可接受的最佳方案,使相關政策及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得以有效落實,而事實上,透過三方協調機制所取得的成效是顯著的。考慮到勞資雙方在談判時,勞方往往會處於弱勢,故特區政府除了主動介入和積極協調雙方,發揮平台角色的功能外,在有需要時尚會邀請代表勞方的工會團體從中協助斡旋。
經特區政府主動介入和積極協調而成功調解問題的實例眾多。其中包括2010年澳門特區內某渡假村屬下酒店及娛樂場僱員在酒店曾出現靜坐以反映有關薪酬及待遇訴求一事,本局在有關事件發生當天,便即時派員瞭解及跟進,並促使勞資雙方在
由此可反映出特區政府致力透過協商以解決勞資雙方的爭議,並主動介入,積極承擔作為勞資雙方溝通橋樑的角色。
關於工會法的立法問題,由於涉及的層面較為廣泛及具有一定的複雜性,特區政府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既要保障僱員的權益,同時亦要考慮澳門特區整體的經濟發展,因此必須經過慎重的研究,否則,既會影響澳門特區的整體效益,最終亦會損害僱員的利益。
勞工事務局局長
孫家雄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