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經諮詢治安警察局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意見,本人對立法會 按照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交通事務局具備監察道路網絡系統的運作,並研究和引入新系統的職能。為更好地理順及監察路面的交通狀況,本局逐步擴展原有的交通監察系統,當中包括:車輛超速偵測系統、道路視頻監察系統及車輛違泊偵測系統等。在各監察系統正式運作前,亦會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114條規定呈交通高等委員會核准後才正式投入服務。 此外,根據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36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6款規定的權限,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得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行使職權,包括使用設置於公共道路的視頻監察系統,以監察道路交通狀況,並對構成違法行為的事實作出檢控及處罰。而根據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4項及第8條第2款之規定,設置於公共道路的視頻監察系統所得到的個人資料,包括其影像,可由治安警察局交通廳進行處理,以行使組織法規定的權限。 有關監察系統的個人資料處理,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的規定,負責處理的實體如認為有需要,可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申請發出意見書,且在處理個人資料前,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對相關處理的合法性、正當性及適度性等作出分析,確保所作出的屬其職責、權限或工作範圍的處理符合法律的規定。 就道路交通流動及固定“視頻監察系統”,本局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已建立了良好的溝通機制,並曾與該辦公室及治安警察局舉行工作會議,討論了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及個人資料處理通知等問題,並已就涉及上述系統的個人資料處理向該辦公室作出通知。而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在聽取該辦意見後,亦即時指示前線警員暫停“流動交通視頻系統”的隨車沿途收錄現場交通情況之運作,僅可作定點監察之用;同時指引在定點操作時,必須確保不會收集到民居內的影像資料。此外,在操作上指車載流動交通視頻系統時,將會在顯著位置展示“視頻監察”之字句及圖示。 此外,本局在選取設置交通監察系統位置的事宜,必會開展相關的前期研究工作,特別是充分考慮選取位置的人流及車流等交通狀況,同時亦會聽取治安警察局的意見,選取合適設置地點,更好地發揮交通監察的作用。 在此亦必須作出重申,有關監察系統僅用作交通管理用途,不會以人物為識別目標,而且放置互聯網影像的解像度亦很低,難以清晰辦別。此外,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對上述系統的使用已制定相應的守則,致力確保視頻記錄得到有效的保護。 交通事務局代局長 鄭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