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議員
法律現代化工作嚴重滯後,公共部門內外監察不足,是從審計署最近發表的一份有關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的報告中可以得到的其中一些主要結論。
特區成立時,很多公共部門的行政及財政領域的負責人曾提醒有需要檢討有關日津貼及啟程津貼的陳舊法律,要求適當調整《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指表四所載的日津貼金額,因該金額最後一次是於
多年來行政及法務領域的主要負責人一直漠視上述公共部門的內部投訴,這些部門已提醒一般制度規定的金額明顯不足以應付工作人員的有關開支。很多人員尤其在前往北京公幹或考察研究的公務中,要自掏腰包支付開支的超額部份,因而蒙受損失。相反,一些部門及專責委員會(尤其是前博彩委員會)獲批龐大的費用前往歐洲及美國,但這些外遊並沒有使特區有任何得益。
由於欠缺規管公共部門運作的內外監察系統,很多部門不履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只簡單地支付日津貼而不提出任何法律依據。某些部門更無視提交公幹報告的要求,即使有跡象顯示行程的私人性質大於公務性質;有些部門接受逾期提交的報告;更有接受在津貼結算後才提交報告的情況。
就審計署發表的報告,本人發現該署有意無意地忘記了提請相關監督實體注意,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於法定期限內提交行程報告書者屬違紀行為,公共部門甚至可拒絕支付仍未處理的款項,並要求退回已獲預支的款項。
或許基於某些監督實體的辦公室亦沒有履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上述要求,審計署選擇不將調查對象的範圍擴大,就此作結,並只提出一些更新現行法律的建議。此外,審計署完全忽略了同一通則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即舉報違紀行為的義務。究竟現在督促遵行法律的權責誰屬?抑或繼續任由法律被選擇性地局部執行?
因為,如果有關事實涉及前線及基層人員,他們很可能會被開除及刑事追究,這在過往時有發生。是次再次證明並非人人面對相同的公義,尤其在公職裡,職級越高,豁免權越多,越不被追究。這情況除了是不合法及不公平外,亦有違上級應樹立守法榜樣的基本原則,公務人員職級越高,責任越大,越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這現象完全沒有在澳門出現。作為國際城市的澳門,真的是非常與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