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的回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人對立法會
一、為落實2007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的要求,特區政府於2007年6月提出了《2007-2009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路線圖》向社會公佈後,特區政府一直付出最大努力,並以負責任態度,有序地推進各項工作。
為了讓公眾進一步了解其落實情況,特區政府分別於2008年7月及2009年12月召開記者會公佈《路線圖》的執行情況,並隨即上載政府網頁,向社會介紹相關進度情況和廣泛聽取意見。截至2009年12月,《路線圖》38項法改項目已完成25項及已展開13項。25項完成的項目中包括72個子項目及10項屬持續性工作。另外,亦完成了42項《路線圖》法改規劃以外的項目,這些具體的數據當時均向社會詳細公佈,當中包括為履行《基本法》的憲制責任而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為配合特區國際化的趨勢而制定了《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打擊販賣人口犯罪》及《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等重要法律;為配合社會經濟民生的需要,修定了《商法典》、《勞動關係法》、《聘用外地僱員法》及修改《印花稅繳稅總表》等經濟民生方面法律。在落實《路線圖》的進程中,法制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為確保各項法規的質量,特區政府不斷透過內、外力量的結合,針對既定的法改項目發揮中央統籌和技術支援的職能,通過跨部門、跨範疇的工作模式達至強化中央統籌功能的目標。在這種工作模式下,來自不同部門的法律人員,以及法官、律師、大學講師等專家學者參與了具體法改項目的諮詢工作,甚至起草工作,通過這種對社會資源的調動和整合的工作模式,對整體提升法規草擬的素質和效率明顯起著積極的作用。
二、鑒於本澳在法規草擬方面一直採用分散草擬的模式,各公共部門及實體自行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法規草擬工作。因此,在總結過往經驗的基礎上,“加強與立法會的溝通,並強化法規修訂草擬工作的中央統籌機制,制訂立法計劃的相關工作,按輕重緩急推動民政民生的法規項目,落實特區政府的施政重點及政策”成為特區政府2011年施政重點之一。
為配合上述之施政方針,行政長官透過第22/2010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設立了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專責負責協助政府統籌立法計劃的制定,以加強立法事宜之統籌,並回應立法會及社會的訴求。特區政府於2011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同時公佈了2011的立法計劃。2011年的立法計劃共有15項法改項目,包括修改《印花稅規章》、《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修改《財產申報》、《經濟房屋的建造及分配制度》、《舊區重整法律制度》、“中央公積金制度”、《稅收法典》、“ 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司法援助一般制度》、“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樓花”銷售制度、“文化遺產保護法”、“城市規劃和樓宇建築領域技術員專業資格認可的法律制度”、修訂《刑事訴訟法典》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在發揮其統籌及監督立法計劃的執行的職能下,聯繫及協調參與法規草擬工作的各公共部門及實體,並草擬相關指引、建議或規定。各公共部門及實體必須嚴格落實立法計劃內由其負責的項目,並按立法項目的進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指定的期限內向該局提交工作進度報告書,以便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能更好地監督立法項目的執行。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局長
朱琳琳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