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協會季刊下載

質詢 主頁 >> 質詢

書面質詢

 

本人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曾質詢政府,為何行政暨公職局(公職局)要強迫該局所有的員工在休息日參加歷奇培訓活動(見附件一)。

 

由於該局很多人員都在非自願和犧牲其工餘時間的情況下參加該活動,因而到本辦事處提出集體投訴。

 

在上述質詢中本人曾問到:被迫在休息日,尤其在周六日被迫參加歷奇培訓活動的員工會否按照法律得到補償?還問及:公職局局長以甚麼法律為依據,發出具約束力的指令?(公職局第634/DRH-NIC/2008號內部通告見附件)以及不遵守規範公務員辦公時間的法例的法理依據又何在?

 

該內部通告指明:遵本局局長指示,所有本局員工圴須參加建立團隊精神-歷奇培訓活動。現謹通知貴附屬單位,有關活動現正接受報名

 

然而,公職局局長在回覆該質詢時,謹以概括的方式回答本人說並不存在強制參加的問題(見附件二)。

 

面對這種回覆,正確地說這根本不算是甚麼回覆,本人被迫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再次質詢政府(見附件三)。因為政府繼續不回應(見附件四),所以本人再度被迫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提出另一份書面質詢(見附件五)。鑒於政府再一次違背回答質詢的責任(見附件六),導致本人要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重新質詢政府。在第四份質詢重複提出了三個非常明確的問題(見附件七),並強調政府有責任以清楚、無誤和嚴謹的方式完全地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至於本人被迫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重新提出的質詢,政府則回覆如下:有關高天賜議員質詢事宜,已分別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以及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由本局就立法會第090/E63/III/GPAL/2009號函、第420/E299/III/GPAL/2009號及第175/E118/IV/GPAL/2009號函件作出對同一議員的書面回覆,現再無補充資料。(見附件八)

 

換名話說,政府第四次不回答本人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書面質詢所重申的三個明確的問題。

 

正如本人在前幾份政府沒有回覆的質詢中所說,議員有權按照《基本法》第七十六規定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而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政府必須答覆立法議員的質詢。

 

另一方面,本人還記得在立法會辯論行政法務範疇的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的施政方針時,行政法務司司長曾說:特區政府將加強涉及跨部門質詢的統籌協調,因應書面質詢的問題,認真、迅速地回覆立法會的書面質詢。對此,特區政府已制定了回覆議員書面質詢的內部指引,確保書面質詢回覆的及時性。(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第三點內容)。

 

司長所說的根本就是空談,只要看看本人要為今次所提出的問題不斷地質詢政府就能察學得到。而行政法務司司長則是公職局的監督實體,即那個曾經強迫其員工在休息日參加歷奇培訓活動和三番四次對本人所提出書面質詢不予回覆的部門。

 

另外,政府那些不像和超過法定期限的回覆最近亦成為了新聞的焦點,這是因為有兩位前議員最近收到他們在三年前質詢的回覆。

 

最後,因為政府沒有回答本人提出的三個非常明確的問題,即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質詢中所重新提出的問題,所以本人又要被迫提出這份全新但問題依舊的質詢,希望政府今次最終能夠清楚、無誤、有條理、完整和認真地答覆所有的問題。

 

一、由於第634/DRH-NIC/2008號內部通告(本質詢的附件)指明是所有員工— —重申一次是所有公職局員工(上述通告已清楚標示),所以他們便要被迫和在沒有任何性質的補償的情況下於星期六、日參加在路環九澳鮑思高青年村舉行的歷奇培訓活動。因此,假如活動是自願性質的,為何又要強迫所有員工參加?為何公職局沒有遵守法律?為何員工要向領導層提交具理由的解釋?在欠缺法律依據的前提下,這種要求不是違法的嗎?

 

二、在周六日參加活動的人員會否按照現行法律獲得相關補償?

 

三、由於公職局局長在欠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利用其作為公共部門領導的身份將自身的意願強加於其他人,政府會否向局長追究相關的紀律責任?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
*
*
已上傳
*
已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