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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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會高天賜議員書面質詢回覆
遵照行政長官指示,本人對立法會2010年7月27日第459/E373GPAL/2010號公函轉來高天賜議員2010年7月22日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一、特區政府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正式向社會推出有關“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諮詢方案,所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分別由修定後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及中央公積金制度所共同構建的社會保障體系。這兩項社會保障制度的關係是:既有聯繫又互為獨立。其聯繫體現在它們共同構建本澳的社會保障制度整體,為本澳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份;其獨立則體現在它們分屬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範,其保障範圍或給付要件亦各自獨立,並不一定相同。
在“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諮詢方案中,就中央公積金制度方面是建議設有在澳居留至少六個月(一八八十三日)的要件規定,有關規定建議亦廣為公眾所接受及認同。特區政府之所以訂定這要件,主要是考慮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範圍劃定、中央公積金制度獲分配特區財政盈餘權利的參與人應與本澳這土地具一定生活或家庭上的聯繫,以排除與澳門無聯繫者不適當地獲得有關保障。至於在立法過程中,由於“中央公積金制度”中涉及到僱員僱主的供款比例及金額問題、戶口內的資產管理問題、現行的私人退休金併入問題,都是非常複雜的問題,為怕其影響立法工作,故去年特區政府按照先易後難、分階段進行的原則,率先啟動“中央公積金制度”當中有關分配特區財政盈餘內容的立法工作,這就是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的由來。
在此,須要指出的是,第31/2009號行政法規所訂定的一百八十三日要件,與已經在今年8月11日獲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審議通過的《社會保障制度》所訂定的一百八十三日要件,是分別適用於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內的,並不存在質詢中提到“在小組未有結論和結果前,政府已經實行”有關要件問題,更不存在有關政府不尊重立法會的問題。
另外,在第31/2009號行政法規內,一百八十三日在澳是一項判別參與人是否具權利分享相關年度財政盈餘的要件。例如在本次的財政盈餘分配中,法規要求在備有款項的前一曆年,即二零零九年在澳至少一百八十三日的參與人才具有分配款項的權利。
二、 特區政府將爭取於今年內將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框架法律草案交立法會審議。
三、俏中央儲蓄制度參與人是因不符獲分配款項的原因(如去年在澳不足一百八十三日) 而不被列入確定名單,則依法應維持其不獲分配款項的決定;然而,倘若參與人確實於去年在澳滿一百八十三日,只是因舉證上存在困難,則特區政府亦接受其他的證據方式。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20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