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議員14/04/2010議程前發言
《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正式生效。幾十年以來以及自特區成立以來,政府一直給予公務人員很大的期望:在不會太長的時間內便會找到很多時至今日仍然存在的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法。經過很多年的研究和分析,行政法務司司長最終向立法會提交了該有關職程的法案並隨後獲得議會的通過。
當時,作為分析公職制度法案的臨時委員會的成員,本人曾多次因法案存有多項違反同工同酬原則的條款而提出質疑,並提醒司長應趁在引介法案的階段,對某些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和混亂情況的職程,尤其是在職務內容的界定存在混亂和困難的職程進行統一和簡化。
一如以往的慣例,司長完全沒有重視有關的問題。因此,每日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員在眾目睽睽和完全公開的情況下被剝削,強迫從事本來屬於較高級職位的工作或從事與本身職級無關的工作,例如:數千名薪俸點為195點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負責薪俸點為260點的技術輔導員的工作。同樣,技術輔導員亦要負責薪俸點為350點的二等技術員的工作。
換句話說,政府在幾十年來一直都在違反同工同酬的原則。直到今日,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四日仍然在違反此一原則,即使司長早已知悉濫權問題的存在,仍然無力杜絕這種濫權和違法事件的發生。
多年來,這些工作人員大部分都相信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承諾,而為了提高個人專業能力,很多都會參與在該司監督範圍轄下部門舉辦的培訓課程、講座、會議和研討會。這些工作人員年復年地相信政府會善意行動,協助他們解決與工作相關的問題,尤其是不論何種工作聯繫方式,都會根據公職服務的時間在有關工作職程內實現公平晉階。
自第14/2009號法律生效後,大部分工作人員的希望幾乎完全成了泡影。我們認為急需和立即修訂上述法律的個別條文,杜絕濫權的情況和重現公職職程的公正。
另一方面,須強調的是特區成立已逾十年,且第九十八號和第八十七號國際勞動公約的規定在澳門已全面生效,但行政法務司一如既往沒有遵守《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相對的必要規範。由於沒有就工會的法例和集體談判作出規範,公職一直成為各種濫權的溫床,工作人員飽受剝削。
現時,這些工作人員必須啞忍接受超時工作和節假日工作不獲補償、有關部門在棄用現有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訂定特別的上班時間、以及工作人員被強制在每週休息期間使用傳呼機,且在沒有任何補償下被禁止離開特區等。
這批慘被剝削的人員被迫忍受這些不愉快的情況,其中一部分人員只好等待退休,而另一部分仍心存希望的人員則期待將會有一個更勝任的人來掌管行政法務工作。
只要這情況不發生,這批人員仍會每日繼續被剝削。唯一希望新任行政長官在完全知悉這些剝削情況後,決定追究那些濫用公權力之人,到時上述人員才得以重見天日。
直到這一日前,基層及前線人員會繼續擔心被報復而沉默不作聲,因為他們自身屬於每年續約的人員,故避免令自己的工作承受風險及影響家人的生活。
而那些敢言的人員,會被投閒置散或會因一些雞毛蒜皮的事面臨紀律程序,而監管公共部門內部運作及效率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則裝作事情與自己無關。
濫權者都知道被剥削的公務員很少會把事情訴諸法院,因為聘請律師的費用非常高昂,實難以負擔,只有少數被剥削的公務員會大膽地把事情訴諸法院,以獲得公義,但即使法院判公共部門敗訴,實際上也沒有任何後果,因為沒有人有興趣去追究其責任,而真正的濫權者繼續逍遙法外,這是因為澳門是世界上的一個民主城市,但亦是唯一一個地方其負責政務的官員如司長毋需為其執行職務時所犯的錯誤負責。
就好像在澳門的公務員隊伍裡,除行政法務司司長外,人人都須要問責一樣。這名位高權重的官員就自己所犯的錯當作從未發生過,與日常背負着大量工作、嚴受紀律的基層公務員來說形成強烈對比。
這位掌管公務員事宜的最高級官員,並沒有樹立良好的榜樣,對大部分的公務員來說,她不配領導他們,因為她作為主管公務員事務的最高級官員,如金積金制度真的如她常常在公共部門所“宣傳”的那樣好的話,那麼她應身體力行,起帶頭作用加入公積金制度,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對於不斷有能幹的公務員辭職,怎樣可以保障在將來有一隊能幹的公務員隊伍以提供穩定、優質的服務?
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態度令本人回想起National Review 刊登Andrew C. McCarthy 在談及政府官員的職業操守時的一席話“依其言而行事,勿觀其行而仿之”(Do as I Say, Not What I Do),這一句話用來形容本人以上所述的情況非常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