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
就政府把土地批給一家非持有賭牌卻與博彩承批公司有關聯的公司的事宜,
否決舉行聽證的論據是政府採取的程序是合法的,都按法律行事。
上述意見是有討論空間的,因為所援引的其中一項法律,即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及規範批給制度的第16/2001號法律是由立法會通過的,因此,應由立法會對此進行解釋,而有關解釋可透過聽證會議進行。
儘管同意政府的程序是根據法律為之,但是,不論是否存在合法問題,立法會議員都有權得到政府的解釋、發表意見和建議應作的修改。如其他議會一樣,立法會的介入,主要是政治功能上的介入,而非司法功能上的介入。
大部分市民的要求是這個立法會能確切扮演監督政府施政的角色,以民主法治國家的模式行事,而非為一個“橡皮圖章” 的議會。
在聽證過程裏,所有議員都可以不但就某個事實獲取客觀資訊和相關解釋,而且還可聽取各類法律意見,尤其是立法會的顧問和政府顧問的意見。在討論過程中,得出的結論可能是政府的行為最終是違法的,也可能是政府的行為是合法的,只是法律存在問題,須要修改,更新和填補漏洞,以便不再出現損害澳門市民基本利益的行為。
大部分立法會議員當日作出的行為是堵塞了立法會在這方面的工作,藉此掩飾政府對這個涉及一家大企業的事件的行為。
針對這種批地情況,我們不應忘記並且要考慮的是,在甄選博彩公司的過程當中,他們的經濟能力及良好的財政狀況是被列為批給經營博彩的一些主要指標。但公眾想知的是為何之後又再向他們批出土地,更以免公開競投的方式批給,而其後是作房地產用途,並以高價發售。
聽證本身是有助清楚查明承批公司有否充分發展之前獲批的土地。
而於表決期間,亦有議員提出,只就是次批給而沒有就其他批給傳召政府,是不公平的,因此反對聽證的建議。
但與其投票反對聽證建議,何不提出反建議,要求針對政府所有批給進行聽證呢?又或者作出一個政治承諾,針對該批給進行聽證後,由聽證動議人再提出或以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對其他批給都進行聽證。我相信動議人是會接受的。如果他們對此作出反對,這正好表明原來他們只是針對某一公司,亦即他們僅提出帶針對性的建議,如是者,聽證建議很自然會被反對。
其實,有關土地批給的聽證動議在立法會遭到否決後,行政長官在十八日的一個記者會中曾就該批地問題發表意見,並談論有博彩公司對此問題以及因未獲批位於路氹城的土地而所作的批評。
記者會中行政長官指出,2002年 “當時擁有博彩專營權的公司稱不會投資在路氹城,只有傻的才會這樣做”。因此,“在新發賭牌的過程中,我們要求其他獲得專營權公司在路氹城進行龐大的投資”,而有關要求亦得到新經營者樂意接納。接著行政長官又稱,“現時我們不能再批地給你的公司”。
行政長官有自由向傳媒暢所欲言,亦難得他這樣做,但是令人不明白的是為何不能以聽證的方式就當局關於批地這樣重大問題作出澄清,進行分析和論證。因為,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八)項的規定,立法會就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通過聽證作出解釋。
根據第1/2004號決議以及第2/2004號決議修改後的,經第1/1999號決議通過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四十二條和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聽證程序屬於立法會正常履行本身職能而可採用的機制,而這機制亦受到第4/2000號決議規範。
基於上述理由,本人認為立法會當時應該通過有關某間與博彩有關的公司在路氹城獲批地一事的聽證動議,這不但爲了澄清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同時亦為了保障澳門市民對於屬於大家的重要天然資源的分配所享有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