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議員
新的《勞動關係法》於
不斷的剝削使僱員在無法忍受和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冒著被無理解僱的危險到勞工局舉報僱主違反新法的行為。
與二十年來實施舊法的情況一樣,直到目前仍有不少的本地企業漠視僱員的權利,因為它們可以輸入外勞填補本地人的空缺。
雖然勞工局的督察已盡了最大的努力,但因為時間上的限制和涉及違法的個案實在太多的關係,使他們無法處理所有的個案。同時更影響了他們為防止和打擊目前仍故意剝削僱員權益的人的監察工作。
大部份的市民和投訴人均不知投訴遲遲未獲處理的原因。在面對關於投訴處理進度的資訊幾乎全無透明度可言滷〞p下,投訴人更加感到無助。
這種緩慢的工作效率、這種全無透明度的制度和資訊封閉的情況,會對政府在處理涉及僱員合法權益事宜上給予外界非常負面的印象。
這一切只會給予資方更大的方便,因為他們無需擔心剝削勞方在中短期內要承擔的後果。理由是,勞工局往往需時數年才完成個案的處理。
勞工局的這種管理簡直就是可恥!現在竟想取代勞工團體成為僱員的代表出賣僱員的合法權益予某些在本地具影響力的企業。
我們必須承認,只有獨立的團體才能以忠誠的態度代表和維護其成員及整體勞工的權益。無論在公營抑或私營機構時有發生的許多剝削僱員的事件,都與市民欠缺接受主要的公民教育和基本權利的培訓有關。正因為現任政府只追求密集式培訓的人數,而忽略該等培訓的素質和成效,因此結果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嚴重浪費公帑。
很多時候僱員被強迫在休息時間參與一些必要性存疑的培訓課程。無論如何,這些課程都不應對參與的僱員造成任何影響。而應該讓僱員在課程中學會在不同的緊急情況作出應變,尤其是面對自身和他人健康或安全構成威脅的事情。
事實上,無論從技術、組織、人口或文化的角度而言,面對工作環境的不斷轉變,僱員代表必須具策略性的視野,而各方利害關係人之間亦有必要透過協調,謀求共識,對此,僱員及其代表積極參與涉及勞動活動的相關程序,尤其重要。
因此,僱員代表在行使其特有的職務時,必須享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以免遭到一些無良僱主以解僱作為報復。歸根究底,僱員職位欠穩定性,乃源自法律本身的規定,因法律容許不具合理理由的解僱,並延長試用期,僱員於試用期滿後可隨時被解僱,此外,在勞工法不允許的情況下簽訂具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職位欠穩定性的另一原因。
很多投訴人是僱員代表團體的會員,因沒有時間長期被有關程序“折騰”,同時為了不影響新的工作,便向其所屬團體求助,希望向勞工局查詢有關投訴的進展情況。
然而,勞工局的領導人員不但不對投訴人的書面要求作出回應,更不容許有關的僱員代表團體以其會員的名義介入,提出的理由是這些團體不具有索取有關資料的正當性。
由於上述領導人員亦不向投訴人作出書面回應,幾乎都把《行政程序法典》拋諸腦後,投訴人只好自掏腰包,拿出數萬元聘請律師,很多時只是為了向勞工局索取簡單的資料。
這樣,勞工局的領導人員成為了剝削僱員的幫兇,尤其是當投訴人是搏彩公司的僱員。
現在幾乎無計可施,唯有等待下一任政府上場,促使如此素質的領導人員承擔其職務上的責任。如在其他的國家或地區,這般素質的領導人員早就被撤職了。
因此,澳門無論在公營或私營部門,均欠缺保護僱員正當權益的法律機制,尤其在工作地點要有僱員代表、確認團體為其會員的正當代表、確保基層及團體參與的民主機制等方面。澳門要朝著國際城市的方向邁進,以上的機制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