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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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本澳自身情況和實際發展方向的需要,回歸後,特區政府決定局部性開放博彩業,並在2003年正式發出三個博彩牌照,隨後再引申多三個副牌,博彩業自此而進入新的階段。

基於澳門博彩業特殊的歷史背景,以及獨特的結構性,2000629,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作出第120/2000號批示,設立一個博彩委員會,其中目的是對博彩業之發展和管理作出研究,並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制定有效政策,以確保博彩業能夠健康可持續發展,政府此舉原意好,受到博彩業投資者的歡迎。

可惜,令人遺憾的是博彩業開放多年來,由於社會經濟不斷變化,博彩業行內同樣急促產生結構性變化,很大程度由於博彩牌照增加,形成競爭激烈。然而,以上所講的競爭卻是“惡性競爭”。經過多年的惡性營運積弊,現已形成博彩業內大問題。原因政府只追求博彩稅的經濟收益,而所設立的博彩委員會未見履行職責,忽略業內健康經營與保障,更沒有為博彩業的全盤營運與發展規範立法,直接加劇了“惡性競爭”,而形成目前博彩業存在問題和隱憂的局面。

政府、博彩牌持有者(牌主)、貴賓廳投資者(廳主)及客源,四者間的連鎖關係

博彩旅遊是澳門的龍頭產業,事實上,博彩稅收是政府最主要的稅收來源,政府首當關注博彩牌持有者(牌主)的發展情況。牌主就十分關注貴賓廳投資者(廳主)的經營業績,貴賓廳投資者則注重好的客源、好的博彩業營運規範、好的經營環境和好的社會經濟。目前,由於沒有完善的博彩業全盤運作與發展規範法津,致使貴賓廳投資者(廳主)的生存空間減少,置身惡性競爭之中,所投入的資金難以回轉,可以說絕大部份的貴賓廳投資者皆陷於困境,且顯見問題正在惡化。

貴賓廳投資者(廳主)的重要性

貴賓廳投資者(廳主)是持牌中介人身份,由政府經審核發給經營牌照,並依法繳納有關稅項及接受監管。

基於博彩產業的特殊性,貴賓廳投資者(廳主)早在八十年代已開始設立,為博彩牌持有者(牌主)分擔相當大部份經營風險;為博彩旅遊業向國際推廣業務;為博彩業引進貴賓級客源,以及為博彩業長期穩定業績等貢獻。貴賓廳投資者伴隨並協同博彩業發展至今,嚴格來說,如果沒有貴賓廳投資者(廳主)的關鍵角色,博彩業根本不會創造今天如此好佳績。

根據澳門博彩統計資料,貴賓廳業績佔整體博彩收益近七成,舉足輕重,澳門博彩業有今日的成就,貴賓廳投資者功不可沒,既是業內不可劃缺的投資者,更是促進博彩業長期又好又強又穩定發展的重要角色。

博彩業存在的問題

雖然本澳博彩業開放,但多年來由於政府沒有完善的營運規範法津與制度,形成貴賓廳投資者的生存空間減少,要付出更多成本、承擔更大風險來維持營運,導致盈利劇減,風險高企,而所投入的資金卻回轉困難。

 

最大原因是客人向貴賓廳(持牌中介人)依程序借貸款項,簽立借據(俗稱簽MARKER),由於本澳沒有完善的博彩業經運規範法律,客人所簽MARKER沒有法律約束力,造成投資借貸款項有出難回的困局。對於貴賓廳投資者而言,根本無法保障其正常經營。礙於有大量資金未能回轉,為求能維持經營下去,絕大部份貴賓廳投資者承受著極大經營風險,並身陷惡性競爭之中。

現時,可以說絕大部份的貴賓廳投資者處於缺乏甚至沒有資金營運的困境,若果當局再不及時立法保障與規範博彩業營運,貴賓廳倒閉潮的後果將難以想像,如此定必嚴重影響本澳博彩旅遊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澳門近期博彩收益連續三個月下滑,金融海潚和內地自由行收緊是其中原因之一,但更大原因是博彩業沒有完善的監管及營運法律規範,業內貴賓客源嚴重失去平衡之故。今日澳門博彩業已亮起了燈號。

 

鑒於上述問題對本澳博彩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存在重大隱憂,為此,本人現向行政當局提出如下質詢:

. 面對本澳博彩業開放與快速發展,博彩業投資者在缺乏法律規範保障下,身處惡性競爭並陷入困境之中,尤其是博彩業的貴賓廳投資者(持牌中介人)依程序投資借貸款項,簽立借據(俗稱簽MARKER),但由於簽MARKER沒有法律約束力,引致了借貸款項有出難回的嚴峻問題,絕大部份貴賓廳投資者面臨著倒閉困境。因此,請問特區政府何時會立法以保障從事博彩業持牌借貸人(投資者)的正常投資經營呢?以什麼機制和法律確保簽MARKER之法律約束力?

二.由於本澳博彩業缺乏經營法律規範,導致絕大部份博彩業持牌借貸人(投資者)所借出的款項回收困難,積壓了大量投資金額在外,嚴重障礙正常營運,這亦是博彩業存在的隱憂和危機。為保障博彩業持牌借貸人(投資者)的正常投資經營,為確保本澳博彩旅遊業能夠健康、可持續發展。請問特區政府何時才能立法規定簽立借據(俗稱簽MARKER)逾期不返還借貸款項者列為刑事化?

. 多年來,博彩業內部存在隱憂和問題,情況不斷惡化,而有關法律不足和漏洞的情況一直存在著,請問博彩委員會過去九年來在這方面做過什麼工作?特區政府又如何監督該委員會的工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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