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保障殘障人士晚年的尊嚴和完善社會保障」
保障老年殘障人士的尊嚴和完善社會保障是當代社會中日益重要的課題。隨著人口老化,必須確保那些面臨更多挑戰(例如,身體、精神或感官殘障)的人士享有提升其生活品質的權利。讓長者獲得符合其狀況的養老金,不僅是社會公義的問題,還要承認他們對社會作出的持續貢獻,尤其是在他們年輕時。保護這些市民是一項道德要務,反映了一個具包容力和支持性的社會的承諾。在這個社會中,每個人都可以有尊嚴和安全地生活,無論他們的處境如何。
最近,我們的議員辦事處收到越來越多的殘疾人士的求助,尤其是那些在步入老年時,收入會大幅減少的殘疾人士。根據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無權領取養老金的殘疾人士的情況尤其令人擔憂。這項規定的結果是將一個因其不幸狀況而需要特別關注和適當支援的群體排除在外,而這會導致他們的生活質量驟降。
根據定義,達到法定長者年齡的殘障人士是指有長期缺陷的個人,不論是身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性質的缺陷,都限制了他們無法充分參與社會,即便是在與其他長者相同的條件下。這種現象對他們的維生條件造成負面影響,因為他們面臨更大的挑戰和不斷增長的需求。
世界衛生組織(WHO)強調了積極參與老齡化的重要性,其目的是提升健康水準和增加社會參與的機會,從而確保隨著年齡的增長,人們的生活質量得到改善。必須強調的是,積極參與社會不只局限於體能水準或進入勞動市場,而是包含更廣泛的融入社會、文化和社會議題。因此,即使是那些已經退休或患有疾病或殘疾的人,也可以而且應該繼續為社會和家庭作出貢獻。
此外,《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明確申明關於社會保障的權利,重申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多項於澳門生效的國際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五條,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九條,進一步鞏固了這項權利。
基於上述現實情況,有關當局應重新評估目前有關向殘疾長者發放養老金的規則。必須保證所有市民,不論其處境如何,都能享有保障尊嚴和改善生活質量的權利。
因此,有關當局有必要檢討相關立法,以確保殘障長者有權領取養老金,讓他們有尊嚴、有保障地安享晚年。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覆:
一、在第4/2010號法律生效近十五年後,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明顯不合時宜,特區政府會否修訂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將各種退休金和津貼全部或部分累計發放?特區政府計劃如何讓民間社會和殘疾人權益組織參與社會保障制度的修訂?特區政府計劃採取哪些措施,以促進殘疾長者積極融入和參與社區,不惜一切代價避免他們孤立?
二、自幼領取殘疾津貼的市民到了年長時,理應享有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因此,特區政府是否有意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以確保處於弱勢的市民得到更為公平的社會保障?
三、特區政府計劃採取哪些具體措施,以確保殘疾人士在晚年獲得足夠的社會保障?是否有計劃增加對殘疾長者的經濟支援,例如,特殊津貼或養老金,以紓緩他們的沉重經濟壓力?特區政府計劃採取什麼具體措施,以確保殘障長者獲得適合其需要的適切醫療服務?又如何確保殘疾長者可使用無障礙的交通服務和公共設施,以徹底消除妨礙他們自由行動的障礙?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