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員簡介

高天賜

澳門出生,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職業為退休公務員以及葡萄牙在澳門事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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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本 僅供參考)

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管理的公開透明與利益衝突」

 

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社會對重大貪污案件日益關注。特別是涉及獲委任加入各公共委員會和基金的私人機構成員時,利益衝突和彈劾制度的有效性問題尤為突出。其中關鍵的一點是,對於學歷、專業經驗、私人機構職位以及在一般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持股情況,缺乏強制性的公開披露制度。這種缺乏透明度的情況可能會導致被任命者所履行的職責與其個人或專業利益之間產生衝突,危及公眾利益和浪費公帑。

 

公共委員會和公共基金經常出現利益衝突,但至今仍沒有一個可信、可靠和透明的制度,讓社會能夠監察這些利益衝突和阻礙彈劾制度的情況。這些衝突若管理不善,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問題,尤其是考慮到許多涉案者並非公職人員,因此不受公職人員章程的職責約束。

 

目前以個人道德標準為基礎的非規範化形式,由每個人評估自己衝突的大小,往往被證明是錯誤的。道德標準既主觀又多變,因此急需制定一套適用於所有在公共委員會和公共基金中履行職能的私營部門成員的集體行為準則。有必要建立一個法律框架,不僅對利益衝突加以規範和懲罰,還要確保公開透明度,並讓公眾監督履職者的經濟、商業和專業利益。

 

這包括公開他們的履歷、擁有和參與公司和商業企業、投資和其他有關財務方面的資訊、以及直系親屬的經濟利益。這些措施是至關重要的,尤其是對於改善當前社會監督的力度,提高公開透明度和誠信度、提升市民對公共行政的信任度,令市民能有效監督利益衝突和不得兼任的情況,特別是加強對履職者資產變化的監督和對非法致富嫌疑的調查。

 

就此,本人曾於2023818日就改善行政及管治透明度的必要性向特區政府提出書面質詢,當中強調透過電子平臺公開所有公共諮詢委員會、公共基金及其他服務於公眾利益實體(包括市政署轄下的市政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履歷,同時包括披露這些成員的私人和專業商業活動資訊,以及他們的配偶和三親等內親屬的相關資訊,如果他們的利益可能影響履職者在行使職能時的決策。

 

作為回應,2023913日,行政公職局代局長指出: 「針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利益申報及迴避,現行《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規定,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主管,以及行政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必須作出財產申報,並且須公開申報書第四部分包括上述人士擁有的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以及在任何非營利組織擔任的職務的資料」。 

「另一方面,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行政程式法典》的相關規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必須履行無私義務,不得因執行職務而直接或間接收取非法律賦予的金錢或其他利益。同時,當有利益衝突時,必須依法作出迴避,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然而,對於來自私營機構的成員在公共委員會和公共基金中履職時的公司控制問題並未得到釐清。

 

在該情況下,要確保公共服務的真正公共透明和責任落實,必須正視這個差距,並考慮由社會建立監督機制,例如,設立監察小組和撰寫公共審計報告,可加強市民對公共機構的信任; 而社會積極參與公共活動的監督,能從根本上確保社會道德和誠信標準得以維持,增強反腐力度,同時在特區政府內部推廣負責任和問責的文化制度。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覆:

 

一、特區政府將採用什麼準則來決定個別人員的委任,除了提及他們的全名外,還會披露所委任人士的更多詳細資料,例如,他們的履歷、專業經驗和其他供公眾知悉的相關資料,即與公共基金、諮詢委員會和其他服務於公眾利益實體的成員(包括市政署轄下的市政諮詢委員會)的相關的資料?如何管理公眾對所披露資訊的存取,以及將使用哪些電子平台進行此類披露?

 

二、目前,道德標準是主觀的和可變的,即每個公共委員會或公共基金都按照自己的方式各自行事,因此急需制定一套規範所有在公共委員會和公共基金中履職的私營部門成員的集體行為準則。有必要建立一個法律框架,不僅要規管和懲罰利益衝突,還要確保公共透明度,並讓公眾監督履職者的經濟、商業和專業利益。基於此,特區政府會否制定和實施和統一的行為守則,訂立道德標準和指引,識別高風險的職務和行為,以處理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情況?特區政府將制定什麼機制以確保披露的資訊是準確和最新的?特區政府計劃如何監管和評估將要實施的公開措施的有效性?

 

三、特區政府計畫如何讓民間社會參與監督公共委員會和公共基金的公開過程?是否有計劃就公開透明度和資訊披露的重要性開展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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