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界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欺詐行為的客觀標準」
近期,我們的議員辦事處接獲許多特區政府公務人員的求助。他們表示,在因疾病而導致的合理缺勤達到60日的法定期限之前,或無論是連續或間斷的因病缺勤30日之後,他們必須立即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4條(b)項的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的檢查,理由是被指控可能存在欺詐行為。
難以相信的是,即時就有數百位公務人員被指控存在這種行為,而且這些假定的指控是在缺乏公開透明的標準和規則的情況下提出的,並不客觀,近乎武斷。除了污名化之外,這類指控還讓罹患疾病的員工聲譽受損,被其他同事貼上試圖逃避工作的「騙子」標籤,加重他們的痛苦、沮喪和精神壓力,也增加他們家人的憂慮。
另一個對患病公務人員及其家屬造成極大心理壓力的問題是,最近有些公共服務部門宣佈將由公務人員負責提交適時更新的醫療報告和詳細醫療開支,因公務人員屬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4條(b)項所指的工作群體(.....不論缺勤日數多少,當病人之行為顯示有欺詐成分.....工作人員應接受由部門領導要求協助之健康檢查委員會之檢查)。
關於公務人員欺詐行為的定義涵蓋範圍廣泛,例如,貪污、挪用公款、偽造文件、濫用權力和利益衝突,和/或小部分公務人員在不合法的情況下聲稱罹患疾病來為缺勤辯解。
有鑑於此,考慮到政府的誠信和透明是特區政府行政機關正常運作的基本支柱,而建立客觀和統一的準則以界定欺詐行為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可識別和預防不當行為,亦可保障公務人員的權利和確保公眾對公共機構的信心,本人特此提出以下問題,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解釋
一、在公務人員因罹患疾病而合理缺勤達到60日的期限之前,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4條(a)項規定,公共服務部門根據什麼客觀和統一的標準界定構成公務人員欺詐行為的要素,以便要求其接受衛生委員會的檢查?公共服務部門採取何種方式調查欺詐行為?如何保證在行為評估過程中應用這些標準時的透明度和客觀性?
二、特區政府是否制定了統一和透明的準則或規定來收集證據,以支撐對欺詐行為的指控?特區政府計劃如何培訓負責應用這些規定的公務人員,以確保應用規定的統一性?在調查期間,將採取哪些措施來保護被指控存在欺詐行為的公務人員的權利,以及將如何確保信息的機密性?
三、根據今年11月22日第0180/SAFP-DRTSP-DERP/OFC/2024號公函第1)段,關於公務人員應部門領導要求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的事宜,健康檢查委員會要求提供最新及詳細的醫療報告,該報告費用是由公共部門還是由公務人員自行承擔?從2014年至今,有關當局對造成公務人員無法上班工作的健康狀況,以及對無法執行職務但能夠進行其他活動的公務人員的能力分析,完成了哪些報告與評估?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