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過度侵犯私隱(在職場中使用個人通訊設備)
在澳門,職場中使用個人通訊設備的相關法例主要受《勞動關係法》第7/2008號法律規管。
另一方面,考慮到僱主對僱員活動監察,為有效實施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於2007 年9 月制定並發布了相關保護原則,以達至保護個人資料的目的,為僱主提供了監督僱員的政策指南,以避免僱主違反法律。
根據現行的勞動法,僱主有權制定有關工作時間內使用的個人通訊設備,包括對在工作時間使用這些設備的限制或約束,以保證工作的生產力及安全,但這些規定並不包括在僱員的個人設備上安裝由公司或任何組織(包括公務員)開發的應用程式,因為這構成了過度侵犯私隱,明顯違反了個人生活隱私和個人資料保護的基本權利,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設備,以及承擔相關責任。
近日,我們的議員辦事處收到了很多關於公務員常見的職場霸凌案件的投訴。這些案件涉及上級對下屬的不當行為,包括設定過高的每日和每周工作目標、粗魯和羞辱性地對待下屬、無理取鬧地批評一切、即使沒有合理的理由,也將下屬排除在與其他同事的團隊會議之外、阻礙和限制員工行使他們的權利,以及忽視健康問題等。
不幸的是,由於擔心報復和合同續簽不被續簽,影響自身家庭的生計,大多數這類投訴並沒有被提交給有關當局。結果,這些濫用行為繼續發生,沒有受到有效監管和懲罰這些做法。
最近,我們更接獲舉報,指一些公共服務部門採取濫用職權的做法,不斷以澳門特區政府的名義,脅迫他們在個人行動電話上安裝與工作有關的應用軟體,如GIM(政府資訊管理)系統, 並假定這種做法是為了方便僱員在辦公時間內外直接進入工作環境的活動,導致個人通訊設備上的工作工具和私人活動混在一起。
這種情況最令人擔憂的是,如今的智慧型手機具有自動全球定位系統的功能,這些公共服務部門可以透過安裝與工作有關的應用程序,追蹤員工的位置,無論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還是在國外。 這不僅損害了他們的生活質量,也將他們的職業活動與個人生活混為一談,侵犯了他們的私隱。
許多投訴被迫在個人手機上安裝工作應用程式的公務員提到,他們是被迫和被威脅接受以上要求,否則將可能會產生後果,其中包括開始被迫從事與實際職責不符的工作,並被隱晦地告知,他們可能會被排除在晉升機會之外,或被任命擔任管理職位,以示報復。
鑑於這些做法令人極為擔憂,侵犯了工作人員的權利和尊嚴,有權限當局必須對這些案件進行調查和處理,以保障有關工作人員有一個公平和有尊嚴的工作環境,同時保護其權利和隱私。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覆:
1. 考慮到《基本法》第32條保障澳門居民的通訊工具的自由和保密,公務員的私人手機及其與電信運營商網絡的連接,不應被公務員隨意免費用作工作工具或專職公務通訊管道,那麼,部分公務員脅迫和強迫職工簽署同意免費使用私人手機作公務用途的聲明,其法律依據是什麼?公共服務部門是否會提供公務手機並承擔有關服務費用,是否會提供安裝目前安裝在員工私人手機上的多功能應用軟體,如WhatsApp 或微信,用於溝通和開展工作活動,是否會補貼上班時間以外的加班費?
2. 澳門政府打算制定和實施哪些具體措施,包括制定明確的政策和指引、提高意識和培訓、安全的舉報管道、公正有效的調查方法,以防止道德騷擾、濫用程序、建立適當的行為標準,並在公務員工作環境中促進尊重和平等的文化?對於舉報濫用職權個案的員工,有何支援程序,包括心理輔導、支援和法律協助,以及有何措施保障舉報者在工作場所免受任何形式的報復?
3. 考慮到在私人使用的手機、平板電腦或計算機上安裝專業應用程序,允許這些個人設備訪問或存儲與工作相關的信息會大大增加網絡攻擊或與資訊安全有關的事件的風險,導致資料洩露,那麼在公務員的個人行動電話上強制安裝與工作有關的電腦應用程式的標準是什麼?有關公務員在個人電話安裝 GIM 應用程式會危及這些裝置上的個人資料安全,是否事先諮詢過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