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高天賜議員
2024年2月5日
議程前發言
請願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立法會通過的第5/94/M號法律《請願權的行使》規定,當感到個人或集體權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損害或面對濫用當局權力時,經適當證明身份,任何市民可向官方實體提出請願。
如立法會是接受請願的實體,就有義務接納並謹慎分析請願內容,如有必要,應由立法會全體會議分析有關請願。這是上述法律第18條的規定。
為了我們這個“人民之家”的透明度,請願一經接納,就屬於公開文件,應在立法會網頁上的立法工作欄目中予以公佈。立法會主席可主動或經委員會建議,決定請願以及有關報告書是否在《立法會會刊》全文公佈。
一般而言,向立法會遞交的請願,收件人是主席,而主席指派三個常設委員會之一或為此專門組成的委員會負責處理。受指派的委員會有責任和義務對請願內容進行研究,並根據第5/94/M號法律第13條i)項,就請願書提出的質疑或疑問,向請願者澄清。
委員會有法律賦予的權力,聽取一個或多個請願者的意見,要求任何人陳述,向政府機關或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申請及取得資料和文件,但不妨礙有關司法保密及專業保密的法律規定,並可向公共行政當局要求採取認為必需的措施。這是上述法律第15條的規定。也就是說,任何負責處理請願的委員會,都擔負這一重大的責任和義務,須行使該法律第15、16條賦予的權力,詳盡、完整分析請願所涉事宜。
經研究請願書及有關資料後,委員會可提出上述法律第14條列舉的5項中的若干建議,比如採取適當措施,通知有關部門,要求糾正有關行為。如涉及侵犯市民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或涉及違法或濫用公權力,可要求提起民事訴訟、紀律程序、甚至刑事訴訟。
對請願者舉報的事實默不作聲,對請願內容不作分析,在我們看來,完全不能接受,也是對請願者獲得司法正義的基本權利的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