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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蓮峰體育中心租用輔助設施手續,以方便居民使用有關場地
蓮峰體育中心,前逸園跑狗埸。多年來不少社團及學校利用蓮峰體育中心開辦各式各樣的運動賽事,為澳門發展體育運動事業貢獻巨大。
然而我們辦事處接獲不少體育人士求助,他們指出,儘管埸內停車場不是公眾停車埸,它是作為在運動埸內舉辦體育運動競賽活動的社團、學校車輛提供臨時泊車之用。但租用球場的團體、學校人員若想使用臨時泊車位,必須預先獲澳門體育局、教育暨青年發展局及球場的管理公司三方的共同批準後方可使用。
泊車位同時由澳門體育局、澳門教育暨青年發展局及蓮峰球埸管理公司共同管理,交叉管理可能會導致車位管理權責任邊界不明確等混亂情況出現,不便租用運動埸的體育人士申請使用,導致影響租用場地的體育人士之意願,無法達到“大眾體育”的一大施政目標。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如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覆:
一、泊車設施的租用、使用,應由何者決定丶審批使用許可,未來會否考慮將審批、管理工作統一交由管理公司或者由一個單位統籌,以優化管理流程?
二、為方便廣大體育人士租用,未來會否考慮在舉辦運動會租用運動埸時,允許其主辦方或工作人員租用蓮峰運動埸的停車位,以減少非必要的事前行政手續?
三、現時特區政府有何方案減少申請澳門體育場地輔助設施的行政手續,以提高行政效率?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謝誓宏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