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立即推動消費者委員會組織法規修訂,釐清消費類別法律法規職能重疊問題
2021年6月24日於立法會通過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於2022年1月1日起生效。長久以來,市民一直期盼着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及服務時能通過消費者權益法律獲得相應的權益保障,但該法律的通過並非澳門的消費權益便能得到有效保障、一勞永逸,當中仍遺漏一項關鍵的保障──消費者委員會的執法權力及其組織功能。
根據現時生效的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中第八十六條﹝生效及產生效力﹞第二款中規定:「上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消委會新組織法規生效後方產生效力」。換言之,目前雖有更明細的法律條文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是在執法方面卻缺失執行實體的部份,即未有真正可執法的組織架構,以執行新法所賦予的權限,從而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核心權益。
另外,特區政府於修改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未考慮到與其相關的法律,該法律的執法部門,即消費者委員會現時與其他權限部門職能現交叉現象。例如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負責監察執行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訂定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簽所應該遵守之條件》與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市政署負責執法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職責﹞規定:「(十) 監管藥物及對健康有好處的物品的廣告活動」,上述法律法規與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有職能重疊、立法條文重合的現象,惟特區政府從未就涉及的法律法規作出任何釐清,令市民消費權益受損且無從得知該如何尋求合適部門以提供相對應的協助。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適時給予清晰、準確、連貫和完整的回復:
一、 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生效一年有多,在新組織法規生效前,消費者委員將如何執法,特區政府就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重建作出何種調整措施,以及現時的修改進度情況及確保執法相關人才培訓有何實質進展?
二、 特區政府有何實質性且可執行的釐清各法律法規負責範疇機制,以確保消費者在澳獲得法律上相應合理的保障,讓市民遇到不公對待時能及時尋獲正確部門協助處理有關問題,以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
三、 就上述提及的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法律法規,其職能及執法權限分散至多個部門﹝消費者委員會、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市政署、藥物監督管理局﹞,特區政府有何整合職能的行動,集中職能消除現時職過度重疊問題,避免人力資源浪費,同時方便個案集中至同一執法部門處理,充分保障消費者合理權益,並節省時間提升執法效益?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