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書面質詢
為何政府拖延了將近十年才採取行動,最終讓承建商承擔維修業興大廈及湖畔大廈瓷磚剝落的費用?
追溯到2013年,當時住戶和市民,中文、葡文、英文媒體,包括中葡文廣播電視頻道(TDM),以及許多立法會議員發現並公開湖畔大廈和業興大廈的走廊上經常出現瓷磚剝落的情況。
上述經濟房屋瓷磚剝落發生將近十年後,許多住戶和市民仍然不理解承建商遲遲不承擔全部責任的原因,該問題的發生明顯是與建築物的施工缺陷有關,由瓷磚片和牆壁之間的附著力極弱已經可看出施工存在的問題。
針對本人2022年5月27日提交的書面質詢,房屋局局長終於在2022年7月11日作出答覆指出:“應政府的要求,承建商在調查報告公佈後提交了一份維修方案,根據最新的《公共房屋設計及建造規定》解決問題,所有維修費用由承建商承擔。”
然而,對於本人在2022年5月27日的書面質詢中,要求展開調查以確定事實真相以及隨之而來的民事責任歸屬的第一個和第三個問題,本人在答覆文本中沒有找到任何清晰、準確、連貫和完整的答案。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54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以及監督實體在這一醜聞中應承擔的責任,該醜聞將會繼續損害特區政府的社會形象。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為何特區政府花了將近十年的時間才實施最新的《公共房屋設計及建造規定》,令承建商“有義務”承擔所有的維修費用,為何查明簽署臨時驗收報告和明顯過失原因的行動在廉政公署的報告公佈後才進行?上述經濟房屋住戶和大量澳門市民提出的一個相關問題是,在臨時驗收建築物的過程中,有關公共部門的主管及領導是否有疏忽,從而違反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中規定的職責?
二、 基於上述,特區政府是否會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ETFPM)第354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下令進行公正的調查,以查明在近十年的瓷磚剝落問題中的事實真相和可能的掩飾行為,即在履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第2款(a)項和(b)項中所規定的謹慎、勤勉和公正的職責時發生的掩飾行為?
三、 根據第24/2010號行政法規賦予行政長官特定的權力以確保監管公共服務,避免任何違反規定或濫用權力的情況,結合第112/2010號行政命令公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據早前廉政公署報告的內容,特區政府會否就將近十年的程序拖延開展調查,查明事實真相及責任歸屬?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