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在2020年7月2日,本人向立法會就《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佈資料指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質詢。遺憾的是,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在2020年7月24日提供的針對上述書面質詢之回覆並沒有切實回應本人之提問。
對於本人提出的在實際操作中如何進一步提升公共資本企業的營運資料之公開透明度以及如何訂定相關準則規範保密協議內容之公開與否,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僅引述了《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佈資料指引》中已存在的條文用作回應,並沒有對本人的提問作出明確答復。
此外,對於本人就特區政府如何在與公資企業簽訂合同時加入“客觀、量化及可衡量的年度目標”以規範公資企業之營運,公共資產監督辦公室僅以極其模糊的“對公共資本企業經營決策監督、效益評估等一系列機制進行整體檢視和研究,以訂定適當的規則”作為答復,其中,也沒有對何為“適當的規則”作出解釋。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1. 目前,針對第1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中的附件第三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公共資本企業,在未來,特區政府將如何進一步提升其資料之公開透明度,例如,更改將百分之五十作為公佈資料與否之分界,以公佈更多公共資本企業之營運資料以增加公帑運用之公開透明度?
2. 對於《指引》第五款(三)項中規定的保密協議屬於公佈資料的例外情況,特區政府如何針對例外情況訂定相關準則以作出規範,避免公資企業利用例外情況之規定進行暗箱操作並避免公開營運資料?
3. 針對公共資本企業之公帑使用,除了規範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佈資料以外,特區政府將如何規範公資企業之公帑使用,又如何訂定所謂的“適當的規則”並就“適當的規則”作出具體解釋,以避免公共資本企業出現公帑浪費及經營不善引致破產的情況發生?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