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本)
函件編號:407/D101/VI/GPAL/2019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閣下:
關於 閣下於今年3月26日發來之函件(函件編號為47/AL/2019),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十條a)款之規定,立法會主席之責任便是訂立全體會議的議程,並沒有規定需要同議員們進行磋商。
順頌
台安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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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本)
函件編號:47/AL/2019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先生 台鑒:
抄送至: 所有議員閣下
事由: 關於今年3月19日所舉辦之會議議程超載
在今年3月19日, 閣下未根據《議事規則》之規定與其他議員進行磋商,便為上述之全體會議(2019年3月19日)安排了下列提案及一項超過兩日的辯論提案。
議程安排如下:
1. 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法案;
2. 細則性討論及表決《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
3. 細則性討論及表決《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
4. 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
5. 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7/2015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法案;
6. 討論及表決關於蘇嘉豪議員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提交的要求專為辯論公共利益問題召開全體會議的全體會議簡單議決案。
這種安排形式,未經同議員們事先協商,限制了其對法案項目的評價,導致很少或根本沒有辯論。
首先,通常在議程前分配給議員的時間是不足的,經常會延續到下午4點以後,這樣就缺少了足夠的時間來討論之後的提案。換言之,如果要在21個小時的正常時間之內完成議程內容及關於法案的辯論,那麼每個提案都必須在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內進行討論評估。
這個荒謬的議程安排使得第一日無法完成的會議內容需要拖延至第二日全部完成,因為根據規定,議程內容不能在第三天繼續,所以辯論在晚上9點左右才得以結束。
主席閣下,從過去總結的經驗而來看,兩日的時間完全不足以處理如此超量的議程,因為 閣下知道一天的時間是永遠不夠的。
主席閣下,在一天中安排如此多的議程,甚至兩天都無法討論完,這會影響工作質量,並會在未來上述法案生效後,對社會產生危害。
因此,我們在此向 閣下建議,在可能的情況下,將我們先前發送的議程提案進行磋商,以便為改進立法會全體會議的工作作出貢獻。耑此函達,敬候回覆。
順頌
台安
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