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本人於2008年7月10日、2015年6月18日以及2017年5月8日就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協”﹞成員是否具足夠代表性提出質詢。三次質詢的回覆,特區政府均認為“社協內僱主團體及僱員團體的代表是最能符合‘最具代表性的組織’的標準。”
根據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組織法》第一條﹝性質及目的﹞第二款之規定:
常設委員會之目的為有利行政當局、僱主及勞工間進行對話與協調,以確保彼等參與政府社會勞動政策之訂定,並參與促進社會發展之活動。
組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至今,相關組織法令只於1999年作簡單修改,但至今已經回歸將近20年,經濟的高速發展,產業結構的轉型,無論僱主及勞工組織團體代表,在這數十年已發大極大的變化,過去的社協已無法滿足日益變化的社會。
由於社協代表並不能完全代表澳門勞資雙方之意見,以及政府代表於社協會議上沒有發揮其協調者的角色,失去社協原來的功能。多部涉及勞動關係的法律,均因為勞資雙方一直於委員會各執己見,無法達成共識,造成過去特區政府利用社協來拖延時間。甚至經社協商討後的法律文本,不是由於討論過長導致失去時效性,就是因代表性不高導致討論之文本根本無法代表社會共識。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特區政府有沒有計劃增加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以吸納更多來自不同界別之人士,避免社協除了無法代表現時勞資雙方及社會大眾的共識,更疑為利益輸送之組織?
二、 由於特區政府代表未能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會議內有效協調勞資雙方各方之訴求,政府有否考慮改善委員會內部機制,例如討論方案必須有時間表及既定目標,不能無了期於社協內討論,從而成為特區政府推卸責任的渠道?
三、 《工會法》、《集體談判法》以及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修訂,上述三部法律影響着澳門社會的穩定性,並關係着《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能否於澳門社會有效實施,特區政府有沒有詳細時間表儘快進行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