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2003年8月1日青洲坊大火後,特區政府已公開表明將就第24/95/M號法令《防火安全規章》進行修改。2005年就上述法令進行諮詢以修改不適時之條文,直至2009年9月,《防火安全規章》修訂版之諮詢文本經已進行公開諮詢。但至今已近十年,《防火安全規章》修訂版仍未提上立法會修法議程。
當年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消防局所組成的小組,已強烈建議對兩局的職能進行劃分,有必要賦予消防局監察權及執罰權,以發揮兩個職能部門的各自優勢,提高執法效率及阻嚇力,預防重犯違規之行為再度發生。
根據特區政府2018年1月24日公布消防局防火廳2017年巡查數字資料,經消防廳設施檢驗處統計,2017年巡查總次數為6626次。但礙於《防火安全規章》規定,現時只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執行實體,因此消防局不具科處罰款的權限。同時提出,消防局縱使發現有任何消防隱患或重覆違反《防火安全規章》之規定,巡查人員只能向負責人或管理者作出勸籲提醒,不能當場進行科處罰金、勒令或即場搬移違法設施或物品。假若不幸地將來因沒有聽取巡查人員的多次勸籲提醒導致大型事故,那麼誰該承擔如此重大的責任。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特區政府從2005年開始表示修改第24/95/M號法令《防火安全規章》,為何至今仍未有任何實質性進展,能否向市民解釋修改條文之阻礙,以消市民之疑慮?
二、由於現有法令沒有賦予消防局監察權及執罰權,現時之巡查行動幾乎完全沒有約束力及阻嚇作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為何不與消防局進行跨部門巡查,直接對潛在隱患進行排查和處罰,以於《防火安全規章》修訂版通過前提高巡查之質量?
三、特區政府多次表達澳門目標為成為國際級旅遊休閒城市,但現在連基本的預防人為災害巡查也沒有實質作用,這樣如何保障澳門市民及旅客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又如何維護澳門旅遊城市之形象?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