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件編號:9/AL/2018
抄送: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全體立法會議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先生 台鑒
事由:要求索取由中級法院審理的第20/2018號訴訟相關材料(產生停職效力之卷宗)
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以信函方式向 閣下提交了上述司法程序相關材料之申請,然而,本辦事處至今未收到任何相關回覆。
本人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閣下亦為議員同時兼任立法會主席。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條b項規定, 閣下一旦擔任主席一職,就應代表特區立法會主持並執行有關工作。除此之外, 閣下還應處理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工作,當中亦理所當然處理包括本人提交之申請。
上述相關訴訟之卷宗,本人是被代表人,而 閣下則作為代表人。 閣下在表達公眾利益的訴求時,也代表著眾議員的利益之訴求。既然如此,本人與其他議員一樣同樣擁有此權利。在此需要強調, 閣下並非刑事訴訟權利所有人, 閣下僅作為訴訟權利人之代表。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中第三條(輔助性權力)b項,第十一條(對議員的權限)e項以及第五十一條(通知)h項規定,本人作為議員,有權利提出要求獲得相關資料。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七條(平等及代表性),“全體議員,不論選任或委任者,在其任期內均享有同等的地位及相同的權利、權力和義務。”以及“全體議員,不論選任或委任者,均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市民的利益。”第二十八條(特定權限)“確保議員有適當條件,以便有效履行其職務”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三條(利害關係人之資訊權)所規定,本人有權申請查閱該材料。
另一方面,本人被 閣下代表的同時,在一般立法規定中仍具有取得代表人所有材料之資格,同時也具有獲取全部與立法會活動相關資訊之權利。
這是 閣下作為主席,作為全體議員在立法會的權利和義務的代表人時,必須瞭解的權利以及宗旨。 閣下有責任代表我們(即全體大會的成員)的權利,並提出上述關於停職的決議是存在問題的。
議員被賦予直接獲得該司法訴訟相關資訊的權利,應當被告知在立法會產生決議的過程。因為 閣下同執行委員會代表議員行使權力時,也代表了公眾之利益。
閣下所採取的立場明顯使得該事件成為一個政治行為。基於此,更確鑿了立法會的一切政治活動均應由議員主導,而非立法會會主席或執行委員會。
本人在此向 閣下提出請求,希望能夠獲取上述訴訟相關材料。
如若 閣下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提供完整資訊,本人將保留向法院上訴之權利。
耑此,順頌
台安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