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議員2017年8月9日議程前發言
根據《議員章程》第二十五條,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主席閣下,我提出這一議員豁免權的重要保障,是因為接下來我的發言將主要涉及將於9月17日的選舉程序,以及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某些立場。
我並非要進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選舉宣傳,也不會對競選人發表意見。
而是要鄭重履行《議員章程》第三十八條(四)項規定的義務,即嚴格遵守和擁護《基本法》及特區現行的其他法律和規範性文件。
請注意,《基本法》第二十六、二十七、四十條保證了一系列基本權利和自由,特別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因此,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意規定宣傳車只可在事先決定的路段進行宣傳,以免在公共道路造成噪音,而宣傳車可行駛的路段將由抽籤決定。聽到這一新聞,本人非常擔憂。
我認為此作法有違《基本法》及若干由本立法會通過的法律。
若選委會確有此意,實為一種對選舉程序賦予的基本權利的限制,無法接受、毫無道理、危險,同時也違法。
事實上,訂定立法會選舉制度的第3/2001號法律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
“第七十八條 (音響宣傳)
一、音響宣傳無須行政當局的許可,但應根據第七十五-B條的規定作出通知。
二、上午九時前及晚上十一時後,一律禁止音響宣傳,但不影響上條第六款規定的適用。”
由此可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既無法定權限,亦無法訂定規則以制約或限制音響宣傳的權利。
傳統上,競選宣傳是會透過音響等方式進行,尤其是會使用裝有音響設備的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自由地行駛進行宣傳,以便能夠向選民公佈及傳播訊息,呼籲他們在選舉中履行公民義務前往投票,例如,通知競選活動的地點及時間,以及公佈政綱。
事實上,根據上述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已規定了一個限制,即“上午九時前及晚上十一時後,一律禁止音響宣傳”。這是法律上對允許音響宣傳的唯一限制。
我知道,音響宣傳有時可能為某些人帶來不便。
主席,各位議員,這是令澳門每隔四年,在兩星期有限的時間內進行自由及公正選舉的些許成本。
在我們的城市,每年約有一星期的時間舉行澳門大賽車,所產生的噪音更大,封閉市中心多條道路,所造成的不便明顯大於選舉的音響宣傳可能帶來的不便。
在行使集會權及示威權時亦會產生噪音,而這種噪音是被允許的,因為對於任何示威來說,噪音都是必然會有的,並受《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規範集會及示威的基本權利的第2/93/M號法律所保護,而在選舉的集會及示威自由方面,則受《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款所保護。
在此,我想提醒主席及各位議員,根據第一常設委員會關於《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案的第3/V/2014號意見書所述,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這部 “關於集會及示威基本權利的法律不可能亦不會受(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影響”。
該意見書表示,不應由一個一般法律再另外作出限制,並提到,“政府明確同意委員會的看法,並指出本法案沒有直接或間接修改集會和示威這類涉及基本權利的規定”。
另外,基於《基本法》及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規定,單憑選舉管理委員會一個甚至並非透過《政府公報》公佈的簡單指引,並不能對立法會通過的法律規定引入任何修改或限制。
由於有關事宜涉及基本權利,因此,只有立法會的法律才可對基本權利作出限制。這是第13/2009號法律第六條(一)項及(四)項所明確規定的。
另一個令我擔憂的問題,就是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移除互聯網上所有可引起公眾注意某候選人的資訊的指引。
基於上述的憂慮,本人提醒,鑑於互聯網本身的性質,候選人根本無法移除所有相關資訊。事實上,任何人都可以將此等資訊放到互聯網上,而候選人對此可能無法得悉或加以阻止。
同時,由於有關事宜涉及的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因此,它們僅可以由立法會的法律而非單純由指引加以限制。
主席,各位議員,就以上事宜,本人以議員的身份在此正式呼籲選舉管理委員會慎重考慮有關問題,不要訂定違反《基本法》及立法會法律的指引。
面對這些令人擔憂的新聞,我的良知並不容許我保持沉默。
主席,各位同事,我們應該一起呼籲嚴格遵守《基本法》,尊重立法會的法律,這樣才可以達致一個公平、誠實、透明且完全尊重選舉與被選舉權的選舉,一如《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