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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件編號:162/ATFPM/2017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
唐曉峰先生 台鑒:
事由:於2017選舉日提供交通設施予公職人員及保安部隊警員往投票
過去舉行的所有立法會選舉中,博彩公司經營者及娛樂場VIP為方便自己的員工,使用帶有“導遊”的巴士及轎車,搭載員工前往投票站。這些行為是公開且眾所周知的。然而對於公務員而言,許多因輪班制度工作的公務員及保安部隊有關人員卻並不能如賭場員工般方便於選舉日有交通設施前往投票站。
由於缺少監管機構對選舉行為的監察,尤其是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對相關行為的監督。故為保障選舉的公正性,今年9月17日的選舉就有必要在公平、透明的前提下進行,任何組別都不應該從上述的違法行為中受益。賭場員工可以利用交通工具,可以事先吃好早餐或午餐,然後接載前往票站投票。而公務員卻只能“碰運氣”,那麼在這情況下的選舉將永遠是不公平的。
因此,本人請求 閣下,根據2月13日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重新公佈的第3/2001號法律第七十二條第1款,提供同等條件的公共交通予以保安部隊警員及公務員。正如上述法律規定最後一部分所述,與娛樂場員工同等待遇,保障公務員的利益不受到損害,以便有一個公正的選舉。
其次,本人希望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可以在會議中審議這一事項,並希望 閣下能夠回覆本人相關結果,不勝感激之至!耑此。順頌
台安!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大會主席
姍桃絲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