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
唐曉峰先生 台鑒:
事由:祈請向澳門保安部隊,其他例如民政總署、衛生局等政府機構及輪班制度人員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
根據於2月13日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重新公佈的第3/200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第(2)項,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權限為確保能真正公平的競選,甚至允許澳門保安部隊的警員以及有關人員可以真正地、擁有充分的時間前往所屬票站投票。
1. 過去舉行的所有立法會選舉中,儘管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曾告知上述機構的上級應方便上述人員可離開工作崗位去投票,但可惜仍收到有關保安部隊工作人員及警員投訴缺乏時間且未獲得上級批准而無法前住投票。
例如:在早前舉行的選舉中,許多民政總署的工作人員被分配至多個選舉投票站工作,為此他們需要放棄自己的午餐時間去投票(因為根據他們選民登記所分配的投票站位於其他地方)。然而投票日的交通將如平常一樣非常混亂擠塞,巴士到站不停站,加上市面上所有的士都被提前預約用來接載選民,所以投票站的工作人員也就無法搭乘的士。
因此,根據於2月13日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重新公佈的第3/200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第(2)項,本人請求 閣下可以方便上述人員離開工作崗位,尤其是輪班制度的人員及澳門保安部隊的警員,允許他們可以行使其投票權。雖然對此立法會選舉委員會曾於過去歷屆選舉時做出承諾,然而事實上每次選舉時我們總是會收到有關無法行使投票權的投訴。
在此,本人希望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可以在會議中審議這一事項,並希望 閣下能夠回覆本人相關結果,不勝感激之至!耑此。順頌
台安!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大會主席
姍桃絲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