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在2016跨年當夜,中區有酒吧發出巨大音樂聲浪,該區市民“被逼”邀請參加“音樂派對”。使得該區甚至是鄰區的居民睡眠深受滋擾,不能做個“元旦夢”。不少居民凌晨報警求助,警方亦收到超過二十宗對該酒吧的噪音投訴,而該酒吧在隔天之報紙上登報道歉。
從這件事件中反映出作為政府機構,卻無力執法。環境保護局不在辦公時間(晚上只有電話錄音),治安警察局卻只能作出勸喻,對投訴者表示“愛莫能助”只能將案件在辦公時間內轉介給環境保護局跟進,可見其政府對噪音體制存在嚴重漏洞。先前本人就噪音問題提交書面質詢,當局在2016年09月23日書面回覆本人中明確指出“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在晚上10時至翌日09時,不論是否惡意產生噪音已屬違法”。而更可笑的是這段時間執法部門只接受電話錄音投訴。而當晚有超過二十多位市民投訴,更有市民將當天晚上時段錄影,放到網上,可是環境保護局在隔天聲稱沒有收到電話錄音投訴。(治安警察局轉介給環境保護局個案應該不算投訴)
此外,凡是夜間產生噪音,最快都要等到翌日環境保護局辦公時間(如有公眾假期可能要隔多天)才能跟進,在這段時間內治安警亦無權力檢控,對於有一些不合作的個人或者商業機構,這樣是否變相這段時間無法處理任或由其繼續產生聲浪?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對於一些夜間或假期日產生的商業及非商業噪音,環境保護局不在辦公時間,只能由治安警察局跟進,對發出聲浪者作出勸喻,不能檢控。如上述中區酒吧例子,是否真的“愛莫能助”,當局是否應該檢討此法律漏洞?例如讓治安警代替環境保護局不在辦公時間工作時去開出檢控告票?
二、 如果產生噪音的商業機構特別只是在一些特別的日子,如聖誕節、新年等節日發出聲浪,而商業機構在收到治安警察局投訴後,不聽從勸喻,繼續產生強烈聲浪,影響他人,但在該特別日子過後又回復正常。請問環境保護局有何方法執法檢控?還是繼續“左眼開右眼閉”地指無收到投訴?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議員
梁榮仔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