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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榮仔議員2016年11月16日
就完善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向行政長官提出之問題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基本法第98條是有保障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均可留用,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不低於原來標準的應得的退休金和膽養費”。
而特區政府多次在施政方針中均強調公務員是特區政府重要寶貴人力資源,只可惜特區政府於2007年取消了公務人員退休金制度改為公積金制度,但政府又不公平地只保留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員享有退休金制度(這裡有可能抵觸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而散位公務員年資也由2007年才從新開始計算,以前工作的年資一概不計算在內,回歸後特區政府也沒有興建過一間政府宿舍給予公務員申請,所以公務員現時福利待遇實際上是低於回歸前。
尤其是保安部隊24小時長期的輪值及不規律的作息時間工作,包括治安警察、海關關員、司法警員、消防員、懲教管理局警員(獄警)等,儘管這些前線警員默默貢獻多年,並為本澳市民提供了優質的服務,但卻未得到相對的退休保障及政府房屋待遇支援,對他們是非常之不公平及遺憾。
為確保保安部隊的人力資源應被有效利用,行政長官會否完善保安部隊人員制度,包括恢復退休金制度、十年補兩年政策,為公務員興建宿舍等措施,以及加快考慮對工作滿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公務員申請提前退休的研究可能性,這樣才能體現特區政府對公務員隊伍的重視及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