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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榮仔議員2016年11月10日議程前發言
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就有關早前廉政公署報告,交通事務局經常以短期管理服務合同,使判給金額低於澳門幣75萬元,避開需要公開招標及簽署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廉政公署又稱當公共部門直接向某一供應商採購貨品或服務時必須說明為何無法進行(書面詢價)的程序,或者說明為何免除了(貨比三家)的詢價程序,才可以對特區的公共利益更加有利?不能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或單獨引用某一項法律條文,否則便違反了法律規定。
本議員辦事處早前向政府書面質詢就有關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的工作情況,得到行政公職局答覆如下:特區政府通過不同層面的教育及培訓措施,推動部門廉潔管理,以塑造公務員正確的倫理價值觀,建立廉潔誠信的行政文化。及舉辦;公務採購工作坊;以加強相關執行人員的廉潔操守及依法行政的水平,又廉政公署每年持續向各公共部門舉辦(公務採購程序)講座,另一方面公共部門也透過與廉政公署合作,簽訂“廉潔管理計劃”合作議定書,以完善內部廉潔管理,減少貪污舞弊的可能性。
看了這篇由行政公職局回覆的書面質詢內容,相對廉政公署今次對交通事務局的調查報告,就相關問題行政法務司將來如何嚴格監管各部門主管執行特區政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