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議員2016年10月17日議程前發言
上星期,本人與一群修讀本地大學夜間課程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舉行會議。會議上,他們就《基本法》中某些規定的意義及所及範圍提出疑問,而這些規定是互有關聯的。
學生們首先提到第十一條,該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其後,他們就原有的社會制度在特區成立前後均維持不變的深層含義提出了疑問,尤其關於在特區成立前後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障不斷削減方面,準確而言是在2007年,當時將支付退休金的制度改為公積金制度,一個提供較少保障的社會保障制度。
就上述的具準憲法性質的規定,楊允中教授認為,“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以及‘一國兩制’政策,立法機關,即立法會,在制訂涉及澳門制度及具體政策的法律時,應遵守《基本法》,以及應體現在特區適用的制度、政策及法律恪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其後,學生們亦提到應注意《基本法》第五條,該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就該條規定,楊允中教授認為,“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意味着澳門將不會建立新制度,亦不會適用其他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但維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相關的生活方式。這對於確保澳門的平穩過渡以及長期穩定發展十分重要。《基本法》中有很多條文,尤其是第五章(經濟)及第六章(文化和社會事務)均反映了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指示。”
第三,這些學生對《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意義和範圍提出了問題,該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原在澳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均可留用,繼續工作,其薪金、津貼、福利待遇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原來享有的年資予以保留。依照澳門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贍養費待遇的留用公務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退休的,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不低於原來標準的應得的退休金和贍養費。”事實上,退休及撫卹制度在澳門特區成立前已實行,且在回歸後首七年生效,直至被八月二十八日第8/2006號法律取代,但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除外。當比照《基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這種例外情況引起了另一更重要的問題,關於公平性不延伸至基層工作人員的問題。
舉個例說,一位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有權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而一名普通的公務員要被迫在公積金制度登記,我們現在是否面對一個嚴重違反《基本法》的情況?對於這些公務員而言,由於沒有了退休及撫卹制度,與過往的生活方式非常不同,這種改變不是會令他們及其家人的生活質素降低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