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賜議員2016年8月9日議程前發言
當官員擔任重要公共職務應盡的公共利益,與其在私營企業、公共實體或公營企業擔任要職而具有的個人及私人利益產生對立時,即出現利益衝突。
個人或私人利益可理解為對其本人、親屬、姻親或朋友可能產生的任何利益。因此,當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產生對立,從而損害集體利益,或對擔任公共職務產生不良影響時,即可視為發生利益衝突。
在發達國家和注重職業道德的國家,利益登記包括可能與擔任公職產生利益衝突的任何活動、職務,以及在企業或社團的投資等。
澳門現時的法律及執行體制僅是一種表面上的監控,面對為延續官商共同巨大利益而出現的裙帶關係、勾結合謀等問題,完全束手無策。
在澳門,屢見不鮮的利益衝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真實的、事實的,另一種是潛在的。由於加入社團或政治團體而產生的經濟的、個人的及學術性質的利益衝突數不勝數。
減少利益衝突(如用公帑發放資助)影響的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將利益申報向大眾公佈。利益衝突也可能直接來源於薪酬、諮詢服務報酬或研究經費。當擔任重要公共職務的官員持有企業(賭場)股份,或者當企業是其客戶時,也會出現利益衝突。
個人性的利益衝突發生在涉及親屬、朋友及同學的情況下。與重要官員的這種程度的友誼會直接左右最終結果,影響涉事者的操守和職業道德,並形成不正當競爭。應注意,利益衝突並非一定會對公共財產造成損失,而相關公務人員也並不一定從衝突中獲得經濟利益。
因其複雜性以及可能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腐敗現象不僅要打擊,而且需要政府防患於未然。因此,在政府機構內,應鼓勵廉潔和道德,令公務人員牢記其職責是捍衛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