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最近許多本會的會員向本人反映,有關最新一期公共部門中央招聘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位35個空缺(對外入職中央開考編號:0062015TS05),有違法及不公平之事宜。
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的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公共行政機關在任何一般及中央開考時,必須確保開考遵守「投考自由原則」、「投考人條件平等原則」及「投考人機會均等原則」。
然而經我們研究及分析後,認為上述之中央招聘確實違反了下列原則:
(一)公開性原則
(二)公平及平等原則
(三)善意原則
其理由現分述如下:
(一)違反公開性原則:
按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入職開考一般情況下必須由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之,只有特別情況下,經特首批示後方能高於這職級入職。
然而有關之招聘,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入職,並要求具有最少兩年任職法律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的工作經驗,而與公共部門無聯繫者,則須具兩年專職擔任相當於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工作經驗。然而這樣的規定無疑是將絕大部分的投考人拒諸門外,使合資格的投考人變得寥寥可數,基本上只剩下來自法務局或法改局的人員。
而是次中央招聘的典試委員會成員,更是這少數合資格投考人的同事。因此,是次中央招聘的投考限制均是經過事前的精心設置,為這兩局的人員度身訂造投考條件,利用招考一等職級來安排局內人員入職實位,故違反公開性原則及投考自由原則。
(二)違反公平及平等原則:
另一方面,法改局的工作是法務局工作上的延伸,因此兩局的工作內容相當類似,而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工作則截然不同;故在設定考試題目時,只須安排考試的內容圍繞這兩局的工作,基本上能夠合格的投考人便只能是這兩局的人員;至於面試,更是一個存在極多人為因素的守門關卡,其典試委員會成員部分是投考人的同事,故不論筆試或面試,要使兩局以外的投考人,得到公正及公平的考試機會基本上了無可能,這顯然違反了公平及平等原則。
(三)違反善意原則:
是次中央招聘的人員數量龐大,因此從數字上而言,是次開考不應是在特別情況下,為特別需要的人員而開考,應屬一般平常的,開放予所有公/私部門法律工作的或法律畢業生來參與的考試。因此其投考條件不應只為本局人員度身訂造而設,這樣不僅導致行政當局行使公權力時權力有所偏差,亦未能達至立法者所希望開考時做到的公開性原則及投考自由原則,而利用這種手段來排除其他投考人,以讓兩局的人員可以考取職位,這樣顯然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中的善意原則。
根據其他部門領導人透露:是次中央招聘刻意不受其他人員短缺的部門參與,尤其是參與了上次中央招聘的其他16個部門(同樣招聘法律範疇的高級技術員,招聘數量為65,編號:0032013TS02),該次招聘有數百名投考人,但最終只有一位能夠入職法改局;然而其他未能招聘到人員的部門,在這段期間依然人員短缺,只卻不能自行招聘,經過長時間的等待後,到了是次中央招聘竟被法務局和法改局排擠在外,難怪各部門領導都怨聲載道,對是次招聘敢怒不敢言。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1. 基於什麼理據是次中央開考招聘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致使違反了上述的公開性原則?
2. 為何是次之中央招聘只有法務局及法改局參與,而排除了其他部門?是次之中央招聘是否只為該局人員度身訂做?
3. 是次之中央招聘明顯是違背立法者之立法精神,使用公權力時明顯偏差,顯然在鑽走空隙,窺避法律,是次情況所導致的後果應由誰來承擔,法務部門及行政公職局應否問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
高天賜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