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
男女平等與婦女權益向來都是本澳社會的重要核心價值,是社會邁向民主化的重要標誌。根據《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起,女性公務員每次生產時均可享有九十天的法定產假,但至於非公務員方面,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女性僱員至今每次生產仍僅有五十六天的產假。
然而不論是公務人員或是非公務人員,作為女性,生產都是人生大事,需要承受相同的風險和痛楚,同樣地需要較長的時間來休養、照顧初生嬰兒以及建立親子關係。因此,以是否公職人員來划分產假的長短,是極不科學,更是極不公平的做法,而且顯然地違反了《基本法》中所載的「公平原則」。
產假的不公平現象存在已久,然而作為勞資雙方溝通平台的勞工局常設委員會,亦從未討論過有關的議題,以致《勞動關係法》在這二十多年來,即使歷經多次修改,也沒有把這種不良現象糾正過來。現時所通行的《勞動關係法》中,除了產假的問題外還有存在著許多不公平的情況,例如現時任職博企的僱員需要輪班工作,卻被博企以「特殊職業」為由而沒有像一般公司向需輪班工作的僱員支付輪班津貼。
根據國際勞動組織公約,當中的第87條「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第九十八條「組織和集體談判公約」以及《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載的「結社自由」均指明集體談判在現今社會上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必要性。國際勞動組織公約及《基本法》對澳門均有約束力,但現時本澳至今竟然仍未訂定工會及集體談判法,導致現時以僱員為主的星斗市民被僱主剝削其合理權益的不公平現象,這種法制落後的情況亟待改善。
基於此,本人向政府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以清晰、明確、連貫和完整的方式適時給予本人答覆:
一. 政府現時有意改《勞動關係法》,會否對其重新檢視,以糾正當中的不公平條例,包括延長本澳非公職人員的女性僱員的產假,至與女性公職人員相等的九十天,並為此訂立時間表?
二. 現時勞工局常設委員會的代表性不足,導致了種種不公平現象的發生,政府會否擴大勞工局常設委員會的編制,加入諸如工會等民間社團的代表,以廣納民意,提升透明度?
三. 現時僱員無法站在同等的高度上與僱主進行談判,導致僱員受剝削的情況不時發生,伸訴無路,民怨積壓,成為本澳社會主要的不穩定因素。再者澳門乃是受國際勞動組織公約及《基本法》約束的地區,卻仍未訂立《工會及集體談判法》,情況實在令人難以接受。請問政府何時才會訂立相關法律,以舒民怨?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議員
梁榮仔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